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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09日
第A07版:澳聞
澳門虛擬圖書館

刑罰知多少 (一)

刑罰知多少 (一)

相信大家都知道澳門的刑罰中沒有死刑及無期徒刑,那麼,澳門的刑罰又包括哪些種類呢?可判處的最高刑罰又是多少呢?

根據澳門《刑法典》規定,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大類。主刑是主要的刑罰,包括徒刑和罰金兩種;附加刑則是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包括禁止執行公共職務,或者禁止父母對子女行使親權等。今天本欄會先為大家簡介有關徒刑的規定,之後會陸續為大家介紹有關罰金及附加刑的規定。

徒刑(俗稱“監禁”)是一種剝奪人身自由的處罰方法。法律規定,徒刑的期限一般最低為一個月,最高為二十五年。然而,在例外的情况下,徒刑最高可達三十年。例如甲分別實施了殺人、搶劫,以及加重盜竊三項犯罪,而三項犯罪均是在當中任一項犯罪作出判刑確定前實施,那將會以犯罪競合處罰,僅判處一項刑罰。法院在量刑時應一併考慮行為人所作的事實及其人格,而可科處的刑罰的上限為具體科處該等犯罪的刑罰的總和,但無論如何,刑罰不得超過三十年。就以上例來說,如甲觸犯的三項犯罪被法院分別判處十五年、八年及八年的徒刑,則即使刑罰的總和為三十一年,但對甲可判處的刑罰上限亦只可以是三十年。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在量刑時,亦可實際判處甲低於三十年的徒刑,例如二十八年,不一定是三十年。

此外,按《刑法典》第四十一條規定,如涉及犯罪的條文沒有設定可科處徒刑的下限時,則該下限為一個月。例如《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過失殺人者,處最高三年徒刑,由於該條文沒有設定徒刑下限,故可科處的徒刑下限是一個月,即對過失殺人者可處最低一個月、最高三年徒刑。

有關罰金及附加刑的規定,本欄將會陸續為大家介紹,敬請密切留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四十一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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