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作品均受法律保護
擅用網上資訊或違法
科技發展已經全面改變我們的生活,有了電子產品與網絡,即使留在家中,也可透過互聯網瀏覽小說、文章、電視劇及電影等不同類型的資訊和作品。但是,是不是所有上載於互聯網的資訊和作品,一旦公開便可讓人任意下載及使用呢?很多人會認為,在互聯網上包括社交媒體平台內公開的作品都屬於大衆所有,都無須經權利人授權,為任何目的、以任何方式使用。然而,這一理解是錯誤的,因為所有作品均受到法律保護。
保護智力創作
版權又稱為著作權,是法律為保護人們的智力創作而賦予的權利。根據適用於澳門的國際公約《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及《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規定:版權之認可不取決於登記、存放或辦理任何手續。受版權或相關權利保護的任何作品,只要保護期限尚未屆滿,都應受到保護,不論它們是以何種方式發表。通常都應該在使用前尋求權利人的授權或取得權利轉讓,這種授權通常稱為許可,可能需要使用人付費以取得許可。某些網站含有通用許可,許可使用者不必為某些特定使用尋求直接授權。這種許可一般只授權某些特定的使用,例如非商業的使用;另一種則國家或地區規定了未經授權的使用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應先取得授權
澳門法律交流協進會副會長劉倩芝建議,市民在網上下載資訊時,應先取得權利人之授權或同意,否則侵權人可能因作出侵犯版權,而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被侵害人的民事索償、因行政違法而被罰款,甚至有可能因涉及犯罪而科處徒刑或罰金。
尊重智慧財產權,鼓勵知識創新,因為科技的進步,使我們的生活變得更方便,在享受這些便利的同時,也應保持對版權應有的尊重,這樣才可以鼓勵創作人有更多的作品面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