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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8日
第A03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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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局析PIDDA執行問題

財局析PIDDA執行問題

議員區錦新關注公共財政的監管,尤其是公共工程立項預算的規範。財政局長容光亮稱,預算法例已明確規定,部門在 “行政當局投資及發展開支計劃” 預算 (PIDDA) 開立新的項目前,必須首先編製相關項目的可行性報告,報告內需列明立項的必要性、項目用途、擬達至的結果、預計執行期、所涉開支估算等資料,並需取得有權限實體對可行性報告的批准後,方可設立新項目。

容光亮稱,如果涉及跨部門合作,有關項目除了需要取得建議部門的監督實體的批准外,亦需要取得執行部門的監督實體的批准,以確保項目能順利執行。在項目執行期間,負責的部門需適時對項目的執行變化作出評估,同時需在政府每季結束後三十日內呈交予立法會的預算執行季度報告內,對工程的進度作出說明。自去年第二季度起,財政局會整理當季度PIDDA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並透過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直接向各部門的監督實體通報其轄下部門的狀況,提請其關注預算執行率和使用率較低的項目。就PIDDA的立項及項目總預算的即時更新,財政局於今年四月亦以傳閱公函方式向部門發出相關指引,要求各部門參照執行。

法規促精準開支

他指出,《預算綱要法》對預算透明度及政府監察作出相應的規定;根據第二/二○一八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規定,在許可開支時,須先確定開支具法例依據、符合財政上的規範,以及符合經濟、效率及效益原則。同時應考慮開支的效益及優先次序,力求以最少資源提供優質服務,以最少支出取得最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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