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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8日
第B07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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躁漢打死老翁改囚四年半

終院認為量刑過重

躁漢打死老翁改囚四年半

【本報消息】一名任職地產經紀的躁父,涉“火遮眼”打死七旬老翁。初級法院及中級法院均裁定其一項加重殺人罪成,判囚六年,合共賠償死者家屬約二百三十七萬九千元。地產經紀不服,上訴終審法院。終院認為量刑過重,改判地產經紀囚四年半。

被告顧X華,三十七歲,本澳居民,地產經紀;涉加重殺人。男死者七十四歲,本澳居民。

案情指出,去年四月廿七日下午三時許,顧某陪同五歲兒子到下環街市二樓休憩區耍樂,期間兒子與在場一名無家長陪同九歲男童發生碰撞,五歲兒子隨即踩對方一腳,九歲男童即“還拖”抓傷他。顧某得悉後護子心切,上前要求見九歲童的父母,但致電聯絡不上,於是先帶兒子回家,再帶同九歲童到位於打鐵斜巷住所,在門外與其外公理論,並要求賠償兒子被抓傷的損失,但遭對方拒絕及要求報警。此時顧某突然發難,當着九歲童面前一拳打向其外公頭部,令他隨即暈倒地上。顧X華於初院的庭審中否認殺人,辯稱只打算用右手抓死者衣領,一不小心就打到其左眼和臉部。

終院合議庭指出,相關犯罪的刑幅應為兩年八個月至十年八個月徒刑,而非第一審和第二審法院所指的最高十一年八個月徒刑,考慮到上述刑幅,以及《刑法典》規範“刑罰份量之確定”的規定,結合已認定的事實,特別是上訴人為初犯,有穩定的家庭、職業及經濟生活,亦在中級法院作出裁判後,支付被判處的賠償金,從而顯示出對其行為的悔意和盡可能彌補其行為所造成的“惡果”的意願,合議庭認為四年六個月徒刑更為合理和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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