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公仔機 監管或懶理
有視博彩數 有當玩遊戲
【本報消息】關於“夾公仔機”這類大眾觸手可及的遊戲,是否屬博彩類受監管,社會一直存在爭議,各地定義和消費模式也不同。以港澳台為例,在香港經營這類商舖須申領娛樂牌照,否則屬違法。台灣和本澳目前都歸類於電子遊戲業務作管理,向相關行政部門申領牌照即可經營,到底這類遊戲屬性有沒有確切答案,相信仍需社會廣泛討論。
“夾公仔”之所以與博彩遊戲掛上邊,因存在“射倖性”即不確定性的輸贏,部分人認為遊戲容易促使消費者沉迷而花費大量金錢,甚至誘使青少年成癮引發其他情況,故應歸類博彩遊戲受博彩監管。但部分人則認為與踢球、划艇等運動一樣,都是講求技術,熟能生巧,不一定要花大量金錢都可成功夾到物件,也有部分機器是“確保取物”必能取得,不存在射倖性。
到底這個遊戲是否屬博彩,各個地方都有不同定義。以港澳台為例,根據香港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網頁資料顯示,市場常見的“夾公仔機”,由於顧客不能確定在付款後能否從機器內取得物品,一般可從機器中所取得物品的價值(以純金錢價值計算)大幅高於顧客所付出的金額,則透過此等機器取得物品可能被視為“博彩”,營運有關夾公仔機的人士須受《賭博條例》所規管,須申領有獎娛樂遊戲牌照。
台灣地區以是否“保證取物”即是否一定取得物品分為“選物販賣機”和“電子遊戲機”兩大類。原則上“選物販賣機”是由消費者以選物付費方式,直接取得陳列販售之商品,具保夾金額設計,可達到該金額時不限次數夾取商品,直到夾中為止,不涉及射倖性,故歸類為非電子遊戲機。同時,為保障消費者倘機內某些擺放商品市價顯然遠低於保證取物售價,則仍屬電子遊戲機,兩類經營者都須受相關條例規管。
澳門方面,根據遊戲機准照的申請類型,經營“夾公仔機”的人士須申領“遊戲機及電子遊戲”行政准照方可,意味“夾公仔機”歸類於遊戲機及電子遊戲,按第四七╱九八╱M號法令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遊戲機及電子遊戲係指供人娛樂之機器及遊戲,該等機器或遊戲不會給予金錢或可轉換為金錢之獎項,而遊戲之成績純粹或主要取決於遊戲者之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