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確定成爲議員前可取消資格
不擁護基本法不效忠特區禁選
【本報消息】立法會選舉法規定,拒絕聲明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者,或事實證明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者,無被選資格。
問及若候選人被證實不擁護或不效忠時如何處理?選管會主席唐曉峰指出,按照法律規定,所有參選人必須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情況、任何事實被發現違反上述兩種情況,在終審法院確定候選人正式成為議員前,都可以決定取消資格。
至於如何界定參選人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澳門特別行政區?唐曉峰認為需視乎實際情況,例如踐踏國旗或區旗等行為即明顯符合情況。被問及如有人批評共產黨,是否屬不擁護或不效忠?唐曉峰稱,要考慮的是基本法立法淵源或立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透過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憲制地位,相信需要明確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