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關注住宅噪音監察權限
【本報消息】議員李靜儀提出書面質詢,指“噪音法”規定,住宅樓宇日常生活活動噪音監察權限屬治安警察局;工業、商業及服務業噪音監察權限則屬環境保護局,但不時有居民投訴,現時對於毗鄰住宅的商業場所噪音,執法部門卻未能有效作出跟進,對此,政府會否考慮從法律上作出完善,例如賦予警方更大執法權?
李靜儀表示,根據《環境綱要法》規定,防止噪音旨在保障居民健康和安居;而“噪音法”對日常生活活動所發出的噪音作出管制,規定每日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九時,不得在住宅樓宇進行任何可產生騷擾噪音的日常生活活動,也是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環境素質。由於生活噪音具有偶然性和不確定性,為方便執法和跟進,監察權限屬治安警察局。
有居民則反映,其所在大廈地舖舉辦活動,凌晨時份仍發出巨大音響聲浪,無法入睡,不得已報警求助,但警員表示地舖屬商業噪音,職權所限未能作出檢控;翌日早上辦公時間,具職權跟進的環境保護局職員聯絡事主,希望到其單位檢測噪音量。
但居民質疑,地舖舉辦活動聲浪不是經常性噪音,事過境遷之下,根本難以檢測及檢控,認為法律規定有欠完善。亦有居民反映,其大廈地舖晚間十一、十二時經常發出嘈吵音響聲及打麻將聲浪;雖然屢次報警,但警員未能即時檢控,只表示會轉環保局跟進,有關噪音問題在持續多時都未能改善,嚴重影響日常作息和生活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