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委四十功能三十直選二十
港立會增至九十席
【中新社北京三十日電】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共九條,規定了立法會規模、產生辦法及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的運作機制等內容。
修訂後的附件二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每屆九十人,其中,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四十人,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三十人,分區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二十人。
候選人需各界提名
選舉委員會選舉的議員候選人須獲得不少於十名、不多於二十名選舉委員會委員的提名,且每個界別參與提名的委員不少於二名、不多於四名。任何合資格選民均可被提名為候選人。每名選舉委員會委員祗可提出一名候選人。
選舉委員會根據提名的名單進行無記名投票,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等於應選議員名額的有效,得票多的四十名候選人當選。
修訂後的附件二規定,功能團體選舉設漁農界等共二十八個界別,候選人須獲得所在界別不少於十個、不多於二十個選民和選舉委員會每個界別不少於二名、不多於四名委員的提名。每名選舉委員會委員在功能團體選舉中祗可提出一名候選人。
審查確認不得訴訟
修訂後的附件二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審查情況,就立法會議員候選人是否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作出判斷,並就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和條件者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出具審查意見書。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書作出的立法會議員候選人資格確認的決定,不得提起訴訟。
政府提案出席半數
此外,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對法案和議案的表決採取下列程序:
政府提出的法案,如獲得出席會議的全體議員的過半數票,即為通過。
立法會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法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須分別經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和功能團體選舉、分區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兩部分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