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認刑庭錯誤引用法律
男子虐妻改判家暴罪
【本報消息】一名丈夫對妻子作出身體及精神虐待。初級法院不認同被吿觸犯“家暴罪”,改判被告普通傷人罪及恐嚇罪成,判囚十個月,緩刑兩年。檢察院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中院指出,被告在身體及精神上傷害被害人的行為已構成壓制和控制,使被害人對被告產生恐懼。裁定改判被告觸犯一項家庭暴力罪,判處兩年徒刑,緩刑三年,期間須遵守附隨的考驗制度。
多次受虐求助社局
案情顯示,該對夫婦一九九八年結婚,育有兒子及女兒各一。二○○四年起,丈夫因有外遇對妻子態度轉差,開始經常因感情及家庭財政問題與妻子發生衝突。自二○○四年至二○一六年,丈夫兩次襲擊妻子及兩次作出恐嚇行為及說話,並經常以粗言穢語辱罵妻子,亦不斷拉扯推撞對方。此外,丈夫還干擾及控制妻子外出工作及日常生活等大小事情。妻子被鑑定在壓力適應上有情緒反應,也因受丈夫傷害多次向社工局求助,甚至入住庇護中心。
丈夫被控觸犯一項家庭暴力罪,但初級法院刑事法庭庭審後將控罪改為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及恐嚇罪,兩罪競合判處十個月徒刑的單一刑罰,緩刑兩年。改判的原因是未能認定:被告向被害人施虐,被告經常、多次及重複襲擊被害人身體;被告經常、多次及重複以行爲及說話恐嚇被害人,以及以粗言穢語侮辱被害人;被告令被害人感到精神虐待,且被告在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兒女面前襲擊及虐待被害人身體。
立法原意處罰家暴
檢察院不服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中院指出,無論是重複還是單一行為的嚴重程度,構成虐待要看是否在家庭關係中對配偶或家庭成員構成強制壓制和控制。換言之,施虐者透過其侵犯行為以控制受害人的生活和環境。立法者想處罰的就是這種損害人身完整性和尊嚴的暴力。從被告及被害人上述的相處狀況可以看到,被告傷害被害人身體及精神的行為已構成壓制和控制,使被害人對被告已產生恐懼,可以概括被告的侵害行為已構成家庭暴力。因此,原審判決的確沾有法律適用的錯誤,因所有構成“家暴罪”的要件均成立,必須適用該條文作為歸罪條文。
合議庭裁定檢察院上訴理由成立,改判被告觸犯一項家庭暴力罪,判處兩年徒刑,緩刑三年,期間須遵守附隨考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