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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21年04月19日
第B06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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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國家安全法》

《維護國家安全法》

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維護憲法和基本法所確立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是確保“一國兩制”成功落實的關鍵,亦是保證國家長治久安、維護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長期繁榮穩定的必然要求。

自回歸祖國後,澳門特區基本形成了“愛國者治澳”的良好局面,於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通過了第二/二○○九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並於同年三月三日起生效。今天本欄會為大家簡介本澳的《維護國家安全法》。

一、立法意義

1.全面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和《澳門基本法》的要求

《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按照上述規定,為預防及遏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而制訂澳門本地的法律,是全面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和《澳門基本法》的根本要求。

2.澳門特別行政區和澳門居民,都有義務維護國家安全。

世界絶大多數國家都制訂了全國統一實施的國安法。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一國兩制”方針下的一項特殊安排,體現了國家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信任和尊重。

因此,無論是澳門特別行政區還是澳門居民,維護國家安全不僅是義務,更是一項神聖職責,不僅是貫徹落實《澳門基本法》的根本要求,更是澳門社會和居民的根本利益所在。

二、訂定七種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維護國家安全法》訂定了七種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包括:(一)叛國;(二)分裂國家;(三)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四)煽動叛亂;(五)竊取國家機密;(六)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七)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對叛國罪、分裂國家罪和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的行為人,處十年至二十五年徒刑;對煽動叛亂罪的行為人,處一年至八年徒刑;對竊取國家機密罪的行為人,則因應各種犯罪情況,定出了不同的處罰,最高可處十五年徒刑。此外,對於上述第(六)項和第(七)項犯罪中的行為人,則視乎其是犯前五項犯罪中的哪一項而處以相應的處罰,另外,對有關的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尚可科處相應的罰金,而對有關的澳門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則可科處相應的罰金和法院命令的解散。

除上述主刑外,《維護國家安全法》還對上述七項犯罪規定了附加刑,包括中止政治權利,為期三年至十年;禁止執行公共職務,為期十二年至二十年等。

三、澳門特區政府堅定維護國家安全

自《維護國家安全法》制訂以來,澳門特區政府一直有序開展相關執法工作和配套立法工作,並於二○一八年成立統籌和協調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的機構——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未來,澳門特區政府將在已有的工作基礎上,繼續健全和完善本澳維護國家安全體系所需的配套立法,包括制訂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密制度,並做好相關執法部署,加強維護國家安全體系和能力建設,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澳”根本原則,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為“一國兩制”構築更牢固的安全基礎,從而確保國家的可持續發展與澳門社會的長期繁榮穩定。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以及第二/二○○九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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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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