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詞逃避刑責 中院駁回上訴
鄭明軒非法集會維持原判
【本報消息】被告鄭明軒涉於一六年遊行後非法集會,在行政長官官邸外“掟紙飛機”,被判罰款,案件輾轉上訴至中級法院。
中院指出,鄭明軒只是藉詞逃避刑事責任,其早有預謀到行政長官官邸遞信,而非臨時起意或簡單偏離路線。但上訴人沒有提前以書面向當局預告,違反集會示威法的規定。
中院駁回其上訴,裁定鄭明軒針對初級法院判處其在一六年五月十五日集會遊行中因違反第二/九三/M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所規定,結合《刑法典》第三一二條第二款所處罰的一項犯罪罪成提起的所有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判決。
未聽從警方告誡
控方案情指,鄭明軒和議員蘇嘉豪於二○一六年五月,以“新澳門學社”名義組織一項遊行活動。在遊行結束後,兩人未有聽從警方告誡,並帶同遊行人士在行政長官官邸外非法集會,並呼籲在場人士將寫有訴求的傳單摺成紙飛機扔入官邸。
一八年五月,初級法院獨任庭裁定,被告鄭明軒和蘇嘉豪一項加重違令罪改判為非法集會及示威罪成,判處一百二十日罰金,二人的罰金總額分別為兩萬七千六百元和四萬○八百元。鄭明軒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蘇嘉豪則已繳交罰金並恢復議員身份。
中院裁定,案件發回初院重審。一九年,初院重審時,裁定鄭明軒一項非法集會及示威罪成,同樣判一百二十日罰金,但考慮到其家中新增一名成員,每日罰金由原來的二百三十元改為二百元,合共兩萬四千元。
鄭明軒在中間上訴和最後上訴分別提出多項理由,包括一審法庭沒有應他的要求在口頭訴訟時使用葡文、沒有給予充分時間準備辯護、遊行示威改變路線不構成犯罪、擲紙飛機和遞信不是違法行為、已服從警方中斷集會或示威的命令等,都被中級法院一一駁回。
建議往政總遞信
關於警方中斷集會或示威的命令不正當方面,中院指出,根據已證事實,警方在告知上訴人等,行政長官官邸不接受遞交請願信時,曾建議彼等前往政府總部遞信,並會為此作出適當安排,然而有關建議沒有被接納。從上可見,警方並沒有阻礙上訴人等行使集會或示威的權利。相反,當局已盡量作出配合以確保有關權利的行使。
關於擲紙飛機和遞信不是違法被禁止方面,中院指出,擲紙飛機和遞信當然不會獨立構成犯罪行為,然而在本案中,擲紙飛機和遞信是集會或示威表達訴求的行為,而該集會或示威是在被限制的地點舉行且沒有作出預告,故上訴人因沒有遵守相關法律的規定舉行集會或示威而被判刑,並非單純因為擲紙飛機和遞信而被判刑。
中院最後指出,倘人人都以自由民主為名,視法律如無物,任意衝擊法律的界限肆意行事,而不受處罰,那社會將不再是一個有秩序的社會,法律的安定職能也無法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