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法擬訂“安全崗”服務範圍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四時半與政府代表開會,審議《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列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指,會清晰界定一個消防安全崗可服務多少幢樓宇或場地,法案也維持進入律師樓或診所執行職務須取得司法命令狀或當事人同意。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秘書黃潔貞作會後總結。陳澤武介紹,法案第十四條“安全崗”,建議特高樓宇、酒店、工業或停車場等須設安全崗,若樓宇或場地用作一特定用途,可僅設一個安全崗服務幾幢樓宇或數個場地。現時政府認為,多幢樓宇或有數家酒店的大型旅遊綜合體,僅得一個安全崗對防火安全保障不理想,故將重新考慮限定一個安全崗可服務多少幢樓宇或場地。
工務消防釐清權責
第三十二條“當局權力”,工務局及消防局人員如被拒進入樓宇、樓宇部分或場地執行職務,須取得司法命令狀才進入。政府也明確規定,進入住宅單位才需要司法命令狀,這以使用准照(“入伙紙”)是住宅用途為準,如到工廈執法便不用。
此外,政府維持進入律師事務所、醫療診所執法要取得司法命令狀,除非獲當事人同意,這部分規定與刑事訴訟法一致。
陳澤武又指,政府將工務局和消防局職權分得好清楚,如固定建築由工務局處理,消防系統“郁得嘅嘢”由消防局處理。委員會下周一(十二日)會再與政府代表開會,陳澤武期望是最後一次,如無大修改,可着手寫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