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洗錢及遏恐怖主義犯罪聲明表
日前,黃生在公證署辦理申請成立公司的手續時,職員要求填寫一份聲明表,這究竟是怎樣一回事呢?
經第三/二○一七號法律修改的第二/二○○六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和第三/二○○六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分別就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等犯罪作出規範。
鑑於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可能會透過不同類型的商業行為(例如成立公司、買賣不動產或商業企業、全部或部分移轉商業企業等)來實施。為了減低有關風險,上述法律訂出了一些預防性規定,當中包括:從事律師、公證員、登記官、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等職業的人在參與或輔助進行有關設立、經營或管理法人(例如公司)、買賣不動產等活動時,須對合同訂立人或客戶等採取“客戶盡職審查措施”,包括須識別和核實實益擁有人的身份的義務。
上述的“實益擁有人”是指對有關財產具有最終所有權的自然人(例如:在一宗不動產買賣行為中,買家為甲和乙兄妹二人,則甲和乙為有關不動產的實益擁有人)、對公證或登記行為參與人具有控制權的自然人(例如:一有限公司的股東丙,持有公司資本額的七成,多於公司資本的三分之二,其個人足以影響公司所作出的決議,如修改章程、解散公司,股東丙對作出相關的公證及登記行為具有控制權,故丙為實益擁有人),又或為其本身進行一項業務或活動的自然人(例如:丁以授權的方式,請戍以丁受權人的身份,為其購入一不動產,故丁為實益擁有人)。
因此,為使公證員能履行上述識別和核實身份的義務,當市民前往公證署申請辦理成立公司的手續時,不論以公證書(立契)方式、以認證語方式或以認定股東簽名(認筆跡)方式作出公司設立文件,公證署職員都會要求市民填寫《打擊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預防性義務聲明表》,提供關於其個人(即辦理服務者)或公司的資料、資金來源(例如:在一宗不動產買賣行為中,買家購入不動產的資金來自銀行存款)、支付方式(例如:銀行轉賬、支票、現金)、受款人(即收取款項者,如指賣家)以及有關行為的實益擁有人等資料,以便公證員進行審查和評估。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二/二○○六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第三條、第六條及第七條、第三/二○○六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第十一條,以及《商法典》第三八一條、第三八二條a)項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