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修訂條例八月生效
可有效防止個別聲請人拖延遣返程序
【中新社香港十九日電】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十九日公佈,《二○二一年入境(修訂)條例》將於八月一日起生效,修訂後的入境條例將進一步改善免遣返聲請的安排,可有效防止個別聲請人企圖拖延遣返程序的手段。
據保安局的通告顯示,新修訂的入境條例中包括提高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的審核效率和防止拖延手段、改善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的程序和職能、加強在源頭堵截、執法、遣送和羈留聲請人等。
根據經修訂的入境條例,聲請人須按入境處的要求出席會面,如聲請人缺席會面,入境處仍可就相關聲請作出決定。在審核會面中,入境處會按需要安排為聲請人提供公費即時傳譯服務,但在個別情況下,如入境處合理地認為聲請人可理解某語文並能以該語文溝通,入境處可指示聲請人以該語文溝通。另外,如有聲請人的身體或精神狀況有爭議而該狀況關乎聲請的考慮,入境處可安排聲請人接受醫療檢驗。如聲請人沒有就檢驗安排或進行給予所需同意、沒有接受檢驗,或沒有披露整份醫學報告,入境處可決定不考慮該聲請人受爭議的身體或精神狀況。
在處理上訴方面,經修訂的入境條例亦賦予上訴委員會上述有關語文和醫療檢驗的權力。如需進行口頭聆訊,法例規定通知期為聆訊前的廿八天,但在個別情況下,如上訴委員會認為適當,可把通知期縮短為少於廿八天(但不得少於七天)。
保安局發言人表示,上述新規定和安排有助提高入境處和上訴委員會的效率,並可有效防止個別聲請人企圖拖延有關程序的手段。經改善的程序繼續符合法庭定下的“高度公平標準”的法律要求。發言人又表示,在有關條例生效後,行政機關將更有效處理聲請的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