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商對樓宇保質期為五至十年
都市建築法無“強制驗樓”
【本報消息】立法會二常會昨上午十時開會,討論並簽署《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意見書,提交全體會議審議。法案中建築商對地基及主體結構的質量保證期為十年的內容不變。
保養期內免費維修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秘書黃潔貞會後介紹,法案對建築的不同部分設最短保證期,地基及主體結構十年;建築物的防水,尤其是天台、衛生設施、外牆及任何需具備防水要求的部分五年;電力系統、供水系統、外牆及外牆飾面等均為五年。陳澤武指,日後工程結束後如有瑕疵,建築商或建築公司須免費進行維修保養,這是現時沒有的;公屋建設方面,則由公共工程承攬法律制度(第七四/九九/M號法令)規範。
此外,法案並無“強制驗樓”規定,第十五條保養及維修義務,是需要時才進行,建議業權人自樓宇入伙十年後及往後每五年進行保養維修。如有人投訴或工務局發現樓宇缺乏保養,工務局可通知業權人提交由專業人士編製的樓宇狀況報告並維修保養。
家居裝修毋須申請
法案又允許當局外判工程專業計劃,工務局負責最後審批;防火安全系統的專業計劃由消防局核准,及發出約束力意見。法案明確須發出准照或預先通知的土木工程,須由註冊建築商或建築公司實施,陳澤武指出,毋須准照或預先通知的家居裝修,不必由建築商或建築公司去做,可找裝修師傅裝修。
當局在科處罰款同時,可科處中止從事與所實施的違法行為有關的職業或活動、剝奪參與公共工程投標的權利的“附加處罰”。陳澤武指,上述“附加處罰”是自處罰決定轉為不可申訴之日起計,為期最長兩年,即所有程序結束後才開始。雖然委員會在討論過程中提出司法程序時間長,冀行政處罰和附加處罰同時開展,但政府考慮到與“防火法”和其他法律的協調,維持有關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