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
憲法系列文章 (二十二)
為增強全社會的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有必要向廣大巿民全面系統地推廣《憲法》。今期續刊王禹教授的憲法系列文章(二十二),歡迎市民閲覽。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人民在長期的革命、建設和改革中產生和發展起來的,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是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和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安排。現行憲法序言第十段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線組織,過去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今後在國家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對外友好活動中,在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團結的鬥爭中,將進一步發揮它的重要作用。”
一九四九年九月廿一日至三十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召開。會議代表全國人民的意志,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通過了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並制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選舉產生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一九五四年九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後,人民政協全體會議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任務已經完成。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通過調研報告、提案、建議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不是國家機關。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根據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促進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各黨派、無黨派人士的團結合作。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設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全國政協對地方政協、地方政協對下級地方政協的關係是指導關係。地方政協對全國政協的全國性決議,下級地方政協對上級地方政協的全地區性決議,都有遵守和履行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一切活動的根本準則。
全國政協由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各少數民族和各界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台灣同胞和歸國僑胞的代表及特別邀請的人士組成,設若干界別,並設常務委員會主持會務。常務委員會由全國政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組成,候選人由參加全國政協的各黨派、團體、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協商提名,經全國政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全國政協主席主持常務委員會工作,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凡贊成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的黨派和團體,經全國政協常務委員會協商同意,可參加全國政協。個人經全國政協常務委員會協商邀請,可參加全國政協。全國政協的議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常務委員會的議案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全國政協每屆任期五年。如遇非常情況,由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得延長任期。全國政協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及其他工作機構。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各級政協委員會。地方政協的組成,根據當地情況,參照全國政協的組成決定,任期與全國政協同。
我國在長期政治實踐中,形成了人民代表大會與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同期召開大會、各級政協委員被邀請列席人大全體會議的慣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是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共同的行為準則,是各級政協設立組織、開展工作的基本依據。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和履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決議的義務。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會徽為一顆五角星、齒輪和麥穗、四面紅旗和緞帶、中國地圖和地球、“1949”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成的圖案。
(由法務局約稿刋登)
王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