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引用《民防法律制度》宣告
即時預防狀態禁造謠傳謠
【本報消息】按照行政長官批示,根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的評估,澳門面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社區傳播及爆發的風險極高,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在澳門的傳播,保障市民生命及財產安全,特區政府昨宣佈,根據第十一/二○二○號法律《民防法律制度》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一條第一款(七)項的規定,宣佈澳門特別行政區於二○二一年八月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起進入第十一/二○二○號法律《民防法律制度》第八條(三)項所指的即時預防狀態。
有權臨時徵用動產
民防行動中心呼籲,切勿故意編造並傳播有關的虛假資訊,意圖引起公眾受驚或不安,或明知有關資訊屬虛假且足以引起公眾受驚或不安,但仍予以傳播,否則將有可能觸犯《民防法律制度》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負上刑責。同時,呼籲居民應多密切留意官方訊息,切勿輕信謠言。
採生活必需品配給
根據民防法,在澳門進入即時預防或更高級別狀態時,行政長官在不影響必要原則、適當原則及適度原則下,有權採取下列旨在保障正常生活條件的例外性措施:(一)強制撤離生命正受威脅的人;(二)禁止或限制個人或交通工具在特定範圍內停留或通行;(三)根據八月十七日第一二/九二/M號法律《因公益而徵用的制度》的規定作出行政佔有及徵收不動產。
(四)臨時徵用對聯合行動屬必要的任何動產、不動產或勞務,但涉及所有人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需要者除外;(五)對使用交通、通訊、水電供應等公共服務,以及取得生活必需品實行配給,甚至在極端情況下予以中止;(六)指令電信營運商無償優先傳播及發送民防資訊;(七)關閉指定的公共及私人機構;(八)關閉指定的邊檢站。
如實施上述(四)項所指措施對任何個人或私人實體的權利或利益造成負擔,其有權獲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金錢補償,金額將按確實產生的損失訂定;如未能查明損失的準確價值,則按衡平原則訂定該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