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境外刺探並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成
加諜被華判囚十一年
【本報綜合報道】據中新社、觀察者網十一日電:八月十一日,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加拿大籍被告人邁克爾 · 斯帕弗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國家秘密一案公開宣判。
經法院認定邁克爾 · 斯帕弗犯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萬元(人民幣),驅逐出境。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因涉及國家秘密,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加拿大籍被告人邁克爾 · 斯帕弗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案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邁克爾 · 斯帕弗及其辯護律師到庭參加訴訟。
先執行徒刑再驅逐
外國人在華危害國家安全被法律制裁固然大快人心,但也有不少人對裁判的結果感到困惑:有期徒刑十一年和驅逐出境為何能並處?如果驅逐出境又該如何服刑?
根據法律規定,有期徒刑是主刑,驅逐出境則是專門犯罪的外國人所適用的附加刑,二者並行不悖,先執行十一年有期徒刑,再驅逐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財政部於一九九二年聯合發佈的《關於強制外國人出境的執行辦法的規定》中,也有關於如何對外國人執行驅逐出境的具體規定。
若是同時被判處有期徒刑和驅逐出境的外國人,應在有期徒刑刑期屆滿的一個月前,由原羈押監獄的主管部門將該犯的原判決書、執行通知書副本或者複印本送交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然後由省級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機關執行驅逐出境,並列入不准入境者名單,在執行前向其宣佈不准入境年限。
同時,對這類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應當由原羈押監獄的管教幹警、看守武警和公安機關外事民警共同押送,押送途中確有必要時,可以使用手銬。
總得來說,若是外國人在華犯罪被判處驅逐出境,出境前該服的刑總是逃不掉的。
加總理稱無法接受
值得注意的是,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邁克爾 · 斯帕弗作出的判決是一審判決,在宣判後不會立即發生法律效力。若檢察院抗訴或被告人上訴,則需要等待二審作出裁判後才能確定最終處理結果。
對於判決結果,加拿大總理特魯多表示無法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