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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2021年08月14日
第A07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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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總冀增指引明確物管公司義務

趙俊源

街總冀增指引明確物管公司義務

【本報消息】按《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規定,若物管公司在該法律生效日前已管理的大廈,尚未依法召集首次業主會,應自生效日起三年內依法召集,即必須於本月廿一日前完成相關工作。街總大廈管理資源中心副主任趙俊源坦言,有部分管理公司純粹為“應付”相關規定,召集首次業主大會完成表決後便立即離場,未有處理後續跟進事宜,成為該法律的空白位。期望政府能進一步提供清晰指引,明確要求管理公司應有義務在召集首次業主會時提供足夠服務,共同推動大廈管理工作更顯成效。

根據《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規定,物管公司在該法律生效之日(一八年八月廿二日)前已管理的大廈,若尚未依法召集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自該法律生效之日起三年內,依法召集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若在該法律生效後才開始管理的大廈,根據《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第廿三條規定所出現之任一情況,物管公司均須依法召集首次業主大會。

業主消極履義務

趙俊源表示,根據資料顯示現時尚有一幢大廈仍未召集首次業主大會,惟在前線跟進的個案中,有不少大廈管理公司曾“召集”首次業主大會,及後卻一再延期或受疫情影響等至今未有正式開會,變相純粹“召集”,能否成功開會須視乎業主取態,仍是未知之數。該法律旨為增強業主自身管理大廈的意識,惟仍有不少業主對開業主會態度不積極,故期望當局能加強宣傳推廣,促業主履行義務。

完成表決即離場

是項法律名義上規定管理公司應在法定期間內,依法召集首次業主大會,卻未有仔細規範管理公司的義務,如應協助業主辦理相關手續及完成整個業主大會方可離場等。坦言曾在實務經驗中遇到有管理公司召集業主大會時,完成表決後便立即離場,後續相關事宜全交由社團義務跟進,認為社團未必可協助衆多大廈,完成業主大會的大量工作,加上許多業主大會均集中年末召開,故政府有必要進一步提供指引,明確要求管理公司在召集首次業主大會時應提供足夠服務,如協助出席業主簽到、表決結果後續跟進等,向物管公司普及相關管理法規,共同推動大廈管理工作更顯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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