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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19日
第B02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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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毓森:天台逃生勿上鎖

(左起)李寶佳、勞杰志、梁毓 森和林俊生出席電台時事節目。

天台僭建物會阻礙火警時逃生,政府跨部門清拆不手軟。 (資料圖片)

消防官員電台探討提高防火意識

梁毓森:天台逃生勿上鎖

【本報消息】消防局長梁毓森、燃料安全廳長勞杰志、防火廳代廳長林俊生、法律輔助處長李寶佳,昨出席電台節目《澳門講場》探討提高防火安全意識。

管理員任救火嚮導

立法會通過的《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將於明年八月實施,取代沿用二十多年的《防火安全規章》。梁毓森介紹,新法對工務及消防部門職權重新劃分,如建築方面屬於土地工務運輸局權限,防火安全系統屬於消防局權限。明確區分處理消防通道障礙物權限,固定物由工務局處理,可移動物由消防局處理。新法同時規定大廈業主和物管公司等義務,若大廈發生火警,防火安全負責人需陪同消防員在現場,讓消防員第一時間掌握大廈火警情況展開救援。防火安全負責人可由現時的大廈管理員擔任,但需接受消防局提供的專業培訓,包括基本知識及消防系統設備認識,如使用滅火筒救火等。新法實施後有一年過渡期,讓樓宇有足夠時間履行義務。

天台不應有建築物

有聽眾稱,當年連天台購入唐樓五樓的單位,認為大廈天台亦連帶屬於私人地方。梁毓森表示,逃生最好走出街到空曠地方,否則應向上逃生,唐樓的天台一般用作逃生,業主入則時應該已知道天台的用途,會按最初資料所列明的用途處理。他指出,發生火警時若未能走出街道逃生,天台是暫時避險的地方,天台門不應鎖上,天台不應存在建築物。新法實施後,固定物阻礙逃生將屬工務局職權範疇,消防局會即時向工務局反映。並強調,屋界內阻塞逃生通道,消防局有權執罰,但首先以勸喻為主。

至於有車輛停泊於大廈阻礙逃生,梁毓森指,若停車的地方屬逃生通道,即屬於消防局的職權範圍,若有關業主於五日補正期內未處理,當局會搬走並儲存,所衍生的費用由業主支付。

違防火義務將歸責

梁毓森指出,新的防火安全法規定,防火安全負責人違反義務,可被罰款五百元至二千元。若管理員已履行防火安全負責人的義務,勸喻業主停止有關影響防火安全的行為,但業主屢勸不改,當局不會處罰管理員,會將責任歸咎於涉事業主,“三無大廈”則會將責任歸咎於所有業權人。

不建議廈內燒冥鏹

消防局購入無人機作為偵查工作,如視察火警現場情況,檢查是否有人被困單位內等,當局有小組負責採購先進設備,穩定成熟將購買。對於不少人在大廈內燃燒冥鏹,梁毓森表示,從消防安全角度不建議於大廈內燃燒冥鏹,若有舉報會即時跟進,呼籲公眾於允許指定地方祭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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