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釋放衝擊社會法律秩序
中院駁回搶劫犯假釋上訴
【本報消息】一名旅客來澳犯搶劫罪,被初級法院判囚一年六個月。刑事起訴法庭否決其假釋申請後,其上訴至中級法院。
中院指出,在短短一年的獄中服刑期間,囚犯沒有更出色的表現,提前釋放確實是對社會、法律秩序帶來另外一次嚴重的衝擊。裁定駁回上訴。
案情顯示,上訴人現正服刑,將於今年十一月十一日服完全部徒刑,並已於今年五月十一日服滿三分二刑期,且上訴人同意假釋。在刑事起訴法庭敗訴後,上訴至中級法院。
中院指出,在獄中,上訴人空閒時喜歡看書、聽收音機、做運動及協助囚區清潔工作。
由於去年疫情關係而並未參與獄中的文娛康體活動,亦沒有參加學習活動。上訴人在獄中並沒有違反規則,行為總評價為“良”,被列為“信任類”。獄方社工以及監獄長均對上訴人的假釋申請提出肯定意見。
中院強調,必須在犯罪預防的兩個方面取得一個平衡點。一方面,假釋並不是刑罰的終結,它的最有效作用是在罪犯完全被釋放之前的一個過渡期,讓罪犯能夠更好適應社會,以完全融入這個再次生活的社會。
另一方面,法院不能過於要求一般預防的作用,忽視了特別預防的作用以至於人們產生某些罪行難以假釋的錯誤印象。在本案中,上訴人非為澳門居民,並以旅客身份來澳實施侵犯他人身體完整性以及財產的搶劫罪行,從其犯罪的“反社會”性來看,一般犯罪預防方面對於澳門這個以旅遊業為主的城市來說有着更高、更嚴格的要求。
對此類行為在足以使公眾的心理承受能力能夠接受此類犯罪之前,尤其是在短短一年的獄中服刑期間,囚犯沒有更出色的表現以消磨其犯罪行為給社會帶來的影響,提前釋放確實是對社會、法律秩序帶來另外一次嚴重衝擊,單就犯罪的一般預防的因素,就已經決定上訴人還不具備所有的假釋條件,法院還不能作出假釋的決定,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訴的決定應該予以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