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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22日
第B06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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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案例珠市民獲賠償

廣州開審第一案高空拋物

珠海案發出法庭寄語

民法典案例珠市民獲賠償

【本報記者廣州廿一日電】省高級法院最近公佈,今年國家《民法典》實施後,廣東全省各地法院開審各地的“第一案”。其中,珠海開審的《民法典》“第一案”,一名小女孩在遊樂園遊玩受傷致殘,法院判決經營者需要承擔兩成賠償。

今年實施的《民法典》,成為全國社會生活、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等的百科全書和法治保障。《民法典》實施以來,廣東各地《民法典》“第一案”陸續出現,各地法院對不同類型糾紛最終的裁判結果,都體現出對人的關懷,提升市民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今年一月四日,《民法典》施行後的首個工作日,廣東省內的《民法典》“第一案”誕生。這是一宗因高空拋物引發的糾紛,廣東法院依法適用《民法典》,保護居民權益,向高空拋物說“不”。

當天,廣州越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民法典》施行後廣東首案,對於內地長期備受爭議的高空拋物問題,用《民法典》“亮劍”。

高空擲物賠九萬

該宗發生在廣州的案件,散步的庾婆婆因為一樽從天而降的礦泉水摔倒受傷,卻未收到足額賠償。根據《民法典》明確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並對能否找到責任人的不同情況進行釐定。廣州越秀區法院準確適用《民法典》新規定,判決肇事方賠償九萬多元人民幣,捍衛當事人合法權益。

《民法典》有“自甘風險”條款規定,對於自願參加具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行為受損害,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這一規則被部分經營者誤當作逃避責任的“保護傘”。珠海的《民法典》“第一案”對此一錘定音。

該案中,一名小女孩在珠海某遊樂園玩蹦床時受傷致殘,這一後果雖是因女孩自身不當行為所致,但蹦床樂園未設置監管人員,現場多名未成年人做出危險動作,卻無人及時制止。

因此,珠海法院判決蹦床樂園經營者需要承擔兩成賠償,法院指出這不僅不與“自甘風險”規則相悖,反而是對《民法典》條文的準確適用和及時釋明:經營者不能因“自甘風險”規則出現,就對安全管理職責有所放鬆。在這一珠海《民法典》首案宣判後,法庭還給原告和被告方代理人發出寄語。

此案判決後,珠海的行政機關加強對危險項目經營者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監管,正是《民法典》給市民帶來安全感的效果。

發生在深圳前海的《民法典》“第一案”是一宗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某租賃公司與戴先生簽訂合同,以融資租賃方式將一輛汽車出租給戴先生,戴先生支付首期租金後,卻未再支付。法院認定戴先生應承擔違約責任,指出租賃公司的部分格式條款,明顯加重承租人的負擔,法院不予支持。

2021-08-22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139679.html 1 民法典案例珠市民獲賠償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