較去年同期增三成三
上半年縱火案廿四宗
【本報消息】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根據保安司司長辦早前公佈上半年罪案統計和執法工作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縱火案共廿四宗,較去年同期增加約三成三,除亂丟煙蒂外,亦有人疑為發洩縱火,包括中學生涉案,雖然未造成人命傷亡,但亦難逃刑責。
今年五月,司警拘捕一名十七歲初中生,有人疑因父母離異及學業問題產生壓力,多次在大廈後樓梯燒雜物洩憤,聲稱望住火焰“紓壓”;今年一月中旬凌晨,媽閣街行人道發生懷疑縱火案,司警拘捕一名四十多歲本地無業男子,有人聲稱曾將未完全熄滅的冥鏹灰燼倒入垃圾桶內,火警更波及附近停泊的電單車,損失逾二十萬元。警方跟進調查並透過“天眼”監控協助快速破案。
根據保安司司長辦資料,警方目前已偵破十六宗縱火案,其中六宗由故意引起,包括醉酒、盜竊、報復以及發洩情緒等原因,另有六宗為亂丟煙蒂引致。
涉故意囚十年
在本澳,俗稱的“縱火罪”被列為公共危險犯罪,正式名稱為“造成火警、爆炸及其他特別危險行為罪”。根據《刑法典》規定,故意縱火造成任何火災,以致人命傷亡或財產價值超過三萬元損失,最高可判監禁十年。
為加強公眾的防火意識,消防局於今年一月至六月共舉辦六十次防火防災安全講座及七十餘次其他相關活動,參加人數逾兩萬九千人次。警方亦透過多種渠道傳遞過失引致火警同樣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訊息,希望公眾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