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罪的相關規定
如果大家有留意新聞,都知道涉及家庭暴力的個案時有發生。大家知不知道,甚麼情況下才會構成《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以下簡稱《家暴法》)所規定的“家庭暴力罪”呢?今天會為大家簡介。
根據《家暴法》的規定,家庭暴力罪是指行為人對與其有親屬關係或等同關係的人實施身體、精神或性的虐待。
誰是與行為人有親屬關係或等同關係的人?
按照法律規定,親屬關係的範圍包括:(1)基於婚姻、直系血親(如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或姻親(如老爺奶奶、岳父母)及收養而建立的關係;(2)因處於共同生活下的四親等內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或姻親(如姑奶、叔仔)而建立的關係。
而等同親屬關係則是指雖然不具有法律上的親屬關係,但他們之間的關係類似親屬關係,包括:事實婚的關係;前配偶之間的關係;有共同的第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的人之間的關係(指兩人既非夫妻也不存在事實婚,但有共同的子女需要照顧);監護或保佐關係,以及不屬上述親屬或等同關係,但在共同生活下照顧或保護未成年人、無能力或因年齡、精神缺陷等而特別脆弱的人。
條文中的“虐待”是指甚麼?
雖然《家暴法》並沒有對“虐待”一詞作出定義,但作為存於《刑法典》的概念,“虐待”並非指任何傷害行為,而是具有一定程度的傷害行為,當中可以是重覆或單一作出的行為,包括行為人重覆作出輕微或中度的傷害行為、又或作出一次嚴重的傷害行為等;另外,“虐待”亦非僅以傷害身體完整性的後果的嚴重程度來衡量,而主要是涉及一人利用其較優越的地位對另一人施以傷害,導致其身心受到一定程度的傷害。
例如:一名父親氣憤之下辱罵兒子,單純一次的辱罵行為原則上不構成“精神虐待”,但如果該名父親每天都以粗言穢語辱罵兒子,使兒子失去自尊,這時則有可能構成“精神虐待”。
“家庭暴力罪”有甚麼處罰?
觸犯“家庭暴力罪”的行為,一般可被處一至五年徒刑。不過,如果虐待是在特別可譴責性或惡性的情節下實施,例如被害人未滿十四歲、傷害是在未滿十四歲的人面前進行等,則刑罰會加重至二至八年徒刑。如果因家暴行為而導致他人死亡,更可處以最高十五年徒刑。
此外,對因“家庭暴力罪”而被判刑的人,法院可因應實際情況,尚可單獨或一併科處為期六個月至五年的附加刑,包括禁止接觸、騷擾或跟蹤被害人;禁止在指定範圍內逗留,尤其是被害人或與其同住的家庭成員的住所、工作地點或學校的附近範圍;禁止持有特定的武器、物件或工具;禁止從事特定職業;強制命令參加家庭暴力特別預防計劃或接受心理輔導等。更甚者,基於家暴的嚴重性,以及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係,法院可判處行為人禁止行使親權、監護權或保佐權,為期一年至五年。
最後,須注意的是,“家庭暴力罪”屬公罪,即有關行為不取決於被害人是否追究,檢察院也會主動展開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程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二/二○一六號法律第四、十八及十九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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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