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任何福利性質非競選活動須申報
競選活動最遲明通知選管會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提醒,各候選名單受託人最遲於明(二十五)日向作出擬組織競選宣傳活動的通知,不履行相關義務者,可被科處一萬至十萬澳門元罰金。
不履行義務可罰款
《立法會選舉法》第七十五B條規定,候選名單的受託人,應最遲於選舉日之前第十八日(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以書面方式透過親臨或電子途徑,將由其本人、候選人或本身為選民的提名委員會成員擬組織的競選宣傳活動的內容、舉行日期及地點通知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
選管會收到競選宣傳活動的通知後,會於立法會選舉網頁上公佈。
若變更兩日前通知
在八月二十五日之後,如競選宣傳活動有所變更,候選名單的受託人應最遲於活動舉行之前兩日,或在不可抗力的情況,則在活動舉行前一日,將最新資訊通知選管會。
另外,根據選舉法第七十五C條和七十五D條的規定,於選舉日之前第十五日(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至選舉日期間,如符合特定條件的法人舉辦或候選人參與任何福利性質的非競選活動,均須履行申報義務,同樣最遲於八月二十五日向選管會申報,選管會也會於選舉網頁上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