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立法體制
憲法系列文章(二十五)
為增強全社會的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有必要向廣大市民全面系統地推廣《憲法》。今期續刊王禹教授的憲法系列文章(二十五),歡迎市民閲覽。
憲法對我國立法體制作了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在二○○○年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二○一五年作了修改。
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公佈法律。
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國家主權的事項;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徵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徵用;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訴訟和仲裁制度;以及必須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上述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事項、範圍、期限以及被授權機關實施授權決定應當遵循的原則等。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除非授權決定另有規定。被授權立法事項,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及時制定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還可以根據改革發展的需要,決定就行政管理等領域的特定事項授權在一定期限內在部分地方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佈。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以及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行政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省、直轄市的人大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設區的市的人大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制定地方性法規,報本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
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範圍內,制定部門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地方政府規章。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行使憲法第三章第五節規定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權限行使自治權,根據本地方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政策。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軍事法規。中央軍事委員會各總部、軍兵種、軍區、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以根據法律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軍事法規、決定、命令,在其權限範圍內,制定軍事規章。軍事法規、軍事規章在武裝力量內部實施。
(由法務局約稿刋登)
王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