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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21年10月06日
第A02版:澳聞
澳門虛擬圖書館

離澳須持廿四小時核檢證明

離澳須持廿四小時核檢證明

【本報消息】根據第一四四/二○二一號行政長官批示,自今日零時起,持有由衛生當局認可的合資格機構發出的廿四小時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核酸測試陰性結果證明的人士,方可進入出入境事務站的離境區域。

然而,基於公共利益,尤其是防治疾病、緊急救援,以及維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常運作或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例外情況,衛生當局可豁免有關人士遵守上述所指措施。同時,廢止第一四二/二○二一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四四/二○二一號行政長官批示自二○二一年十月六日起生效。

傳染病防制暨疾病監測部協調員梁亦好補充,有關行政長官批示是基於本澳出現疫情,特區政府本着高度負責任的態度,嚴防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由澳門輸出,同時也為了防止新冠病毒在本澳蔓延,希望市民理解。

2021-10-06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148259.html 1 離澳須持廿四小時核檢證明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