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修操作要求 逾二百五克要通報
無人機放飛逾七公斤須投保
【本報消息】民航局訊:澳門民航局完成 “核准《澳門空中航行規章》”的修訂,並於昨天出版的澳門特區公報第四十期第一組內刊登第四十三/二○二一號行政命令,包括對規範無人機活動的制度作出較大的修訂。
根據第四十三/二○二一號行政命令所核准的《澳門空中航行規章》第IX部分第六十七條及第XVI部分,今(六)日起,任何人士如要在本澳範圍內放飛,必須遵守新的無人機操作要求,包括:無人機放飛活動須在飛行限高內進行、無人機不可在世界遺產 “澳門歷史城區” 的空域範圍內飛行、對無人機操作員設有年齡限制、操作總質量超過七公斤的無人機,須獲授予無人機營運人許可與活動許可的權限操作及確保無人機活動已由第三方保險承保最低的保額、超出《澳門空中航行規章》所指的相關限制須預先取得民航局的無人機活動許可等。除上述的新規定,操作總質量超過二百五十克的無人機,必須於活動開始前透過 “無人機活動許可線上申請” 電子平台向民航局作出通知,該規定將於修訂《澳門空中航行規章》公佈後一個月(十一月五日)起正式生效。
民航局定期修訂《澳門空中航行規章》,不時檢討現行的航空法規、標準和要求,適時作出修訂,從而進一步提升航空安全,為本澳提供更安全的飛行環境。昨天起實施執行的新無人機操作要求,在修訂過程中參考了鄰近地區的相關法例和做法。
民航局指出,上述法例的原意或精神是確保航空安全,為航空業建立一個淨空環境,確保居民的居住和出行的安全獲得保障,並非要制定任何擾民的規則。
居民和旅客如欲了解新無人機操作要求的詳情或查閱第四十三/二○二一號行政命令所核准的《澳門空中航行規章》的全文,可到民航局官方網站,章節 “法規及多邊公約” 內 “放飛活動(包括無人機)” 查閱,連結如下: https://www.aacm.gov.mo/flying_activitie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