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機逾二百五克起限
昨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期第一組,公佈第四十三/二○二一號行政命令,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四十三/二○二一號行政命令,核准《澳門空中航行規章》,自公佈翌日起生效,而《航空規章》第一八二條(b)項有關在操作總質量超過二百五十克的無人機開始前立即通知民航局的規定,自該行政命令生效之日起滿三十日產生效力。該規章主要規範航空器登記和標誌、適航性與設備、機組及其執照、運行等。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