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旗國徽修訂法例生效
新增三指定日子展示國旗區旗
【香港中通社八日電】香港《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八日正式刊公報生效,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就一些意圖侮辱國旗或國徽、公開及故意作出侮辱國旗或國徽行為的人,條例保留相關的刑責和罰則並加以清晰化,予以懲治阻嚇。
政府發言人表示,這次修訂法例的根本原則和精神是“尊重”,尊重我們的國家,尊重作為我們國家的象徵和標誌的國旗及國徽,並就國旗及國徽的使用、禮儀、教育和推廣作出明確規定。
另外,行政長官已根據條例修訂有關展示及使用國旗、國徽以及區旗、區徽的規定,並在公報刋登公佈。修訂包括新增三個指定日子展示國旗及區旗,包括勞動節(五月一日)、農曆年初一及國家憲法日(十二月四日);在《國歌條例》附表三第一項列明的宣誓儀式須展示國旗和國徽;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立法會及司法機構網站須使用國徽圖案;以及國旗及國徽的收回處置規定。
打擊“起底”法例實施
另外,為打擊近年越趨猖獗的惡意“起底”行為,確保市民的個人資料私隱得到保障,香港特區立法會早前三讀通過《二○二一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條例》八日正式刊公報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