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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0日
第A09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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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怎麼辦?

業主怎麼辦?

租客不交租,又不願遷出,業主想解除租約和收回單位,可以怎辦?

如果業主遇到上述情況,根據《民事訴訟法典》規定,業主可聘請律師,向法院提起“勒遷之訴”,終止與承租人的不動產租賃合同,追回被拖欠的租金並要求承租人遷離承租單位。

提起“勒遷之訴”後,在訴訟待決期間,如承租人仍未繳交之前到期的租金,業主更可以此為依據向法院聲請立即勒遷,但須讓承租人作出陳述。待法院作出命令勒遷的判決後,承租人就應在指定日期內遷離所承租單位,否則,業主就可向法院聲請發出勒遷命令狀,以執行勒遷。

為執行勒遷,業主應向勒遷的執行人提供必要工具,以便搬移、運輸及存放出租房屋內的動產。如果在執行勒遷時出現有需要破開門戶或遇有抵抗而需控制場面的情況,負責執行勒遷命令狀的公務員可要求警察部門協助實行勒遷,並就所發生之事製作筆錄。

以上是有關業主因承租人欠租而提起“勒遷之訴”的規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倘若業主向法院提起有關的“勒遷之訴”後,如果承租人在作出答辯前交清之前所欠的全部款項(包括所欠租金及損害賠償金額),那麼,根據法律規定,因為拖欠租金而解除租約的權利即告失效,而有關訴訟亦會因此終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019條的規定;《民事訴訟法典》第229、929及935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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