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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021年10月14日
第A05版:澳聞
澳門虛擬圖書館

待分割財產管理人知多少?

黃杏詩

待分割財產管理人知多少?

親人離世後,普遍的居民認為要處理遺產繼承手續是相當複雜的事宜,因而在親人去世後嘗試使用各種不正確的方法處理,如用死者提款卡提取死者於銀行的存款並各自分配等。為此,律師、澳門法律交流協進會會員黃杏詩為讀者講解遺產分割的事宜。

兩種方法處理遺產

黃杏詩表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現行有兩種方法處理死者的遺產,分別是向公共公證署申請辦理確認繼承資格公證書及倘有的分割財產公證書,以及向初級法院申請財產清冊程序。

財產清冊程序分為強制性財產清冊程序及非強制性財產清冊程序。按照《民事訴訟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條、第九百六十四條及《民法典》第一千九百三十九條之規定,財產清冊程序旨在用以終結遺產之共同擁有狀況,亦得用於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夫妻間之財產分割,並且由對分割財產有直接利害關係之人在其認為合適時提出聲請。

財產管理人四順序

在財產清冊程序提出聲請時,須指定一名待分割財產管理人,並由其對分割前的遺產作管理、向法院提供程序所須的資料,如被繼承人及繼承人的身份資料、羅列被繼承人的財產等。待分割財產管理人可以由下列之人按順序擔任:一、生存配偶,只要其為繼承人或夫妻所採用之財產制非為分別財產制;二、遺囑執行人,但遺囑人表示不希望由遺囑執行人擔任除外;三、死者之血親,如死者的子女,父母等或與死者生前有事實婚關係之人,但須為依法繼承人;四、遺囑繼承人。

以上所列的順序並不屬於強制性遵守的,當全部利害關係人達成協議時,得將遺產之管理及待分割財產管理人之職務交予他人負責。如須進行強制性財產清冊程序,則有關協議須由全部利害關係人及檢察院共同達成。

2021-10-14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149843.html 1 待分割財產管理人知多少?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