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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21年10月18日
第A06版:澳聞
澳門虛擬圖書館

租賃限制須謹慎

租賃限制須謹慎

日前,特區政府公佈消息指修改《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已在行政會完成討論,法案全部內容現時仍未完全公佈,但從媒體得知,“規定入境時獲准逗留期限不多於九十日的旅客,僅可入住獲政府發牌的酒店業場所。” 因非法旅館對居民帶來的滋擾,對《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檢討是有必要的,但規定旅客只可以入住酒店是否恰當仍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要留意的是,澳門是旅遊城市,也是國際自由的都會城市,往後發展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澳門也需要成為內地與國際之間的緩衝地區。再者,根據澳門過往的習慣,很多來澳經商的商人均不會作商務簽註,而是以旅客身份入境,但每次可能超過半年在澳門逗留,因此,這批人士在澳門有住宿的需要。同時,不少外籍人士和香港居民在澳門享受退休生活,除香港居民外,大部分人士基本上獲許可的逗留許可均不超過九十日。

在私法領域,意思自治的原則是重要的內容,當事人有權依法從事某種民事活動和不從事某種民事活動。當事人有權選擇其行為的內容和相對人。租賃就是私法上之合同,當然,我們可以通過其他法律對意思自治原則作出限制,例如現時建議一樣,規定旅客不可以租賃不動產作居住用途。但這個做法將與私法自治的原則存在不相協調的地方,必須謹慎處理。

毫無疑問,上述法律如獲立法會通過,將對在澳門從事商業的人士和現有租賃市場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故此,我們必須認真分析和討論該修改欲保護的法益和被犧牲的法益之間的平衡問題。

除了這樣嚴格限制外,我們應優先考慮其他處理方法,例如明確業主在租賃時的義務,規範管理公司對非法旅館的特別義務。例如明確業主有義務確保承租人合法逗留在租賃物,否則可處以現時刑法規定的收容罪;管理公司則有義務在巡查單位時,注意是否有陌生人出入,如有,其負檢查和檢舉之義務等。我們認為,通過上述這些並沒有太大影響力的修改先行,再看看其執行情況,再決定是否進一步加緊及限制,而非一刀切禁止旅客租賃房屋作居住。

澳門法制研究會會長

陳華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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