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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21年10月20日
第A05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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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資企業法冀明年首季立法

陳海帆(中)主持《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公開諮詢記者會

倡依循五原則方向經營運作

公資企業法冀明年首季立法

《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今日起展開為期六十天公開諮詢。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主任陳海帆表示,爭取明年第一季完成《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諮詢總結報告並進入立法程序,送交行政會討論。

本報記者 報道

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昨日下午三時假科學館會議中心會議室舉行《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公開諮詢記者會,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主任陳海帆、副主任廖志漢、職務主任趙淵主持。

文本分為四章

陳海帆表示,諮詢文本分為四章,第一章是“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的目的及原則”,諮詢文本建議應把重點放在對公共資本企業經營決策程序的科學化、規範化,確保決策前,以及決策後的執行過程始終處於受出資人監督的狀態,通過事前、事中、事後的監督,確保公帑合理使用以及公共資產保值及增值。

清晰監督權限

法案並建議引入“實現公共利益原則”、“效益原則”、“公平公正原則”、“市場化運營原則”及“公開透明原則”,作為公共資本企業在經營及運作過程中所依循的方向。

第二章是“公共資本企業的監督”。第三章是“公共資本企業的機關權限”,諮詢文本建議透過《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並在現行《商法典》基礎上,對股東會、董事會及監事會權限作清晰規定及予以強化,為其有效履行職責提供保障。

當中股東會的權限建議核准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營運計劃及年度預算;核准公共資本企業機關成員履行職務過程中的迴避制度等。建議董事會負責訂定完善與企業日常經營及運作相關的主要制度,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制度、員工薪酬及福利制度及員工考核制等。監事會權限建議包括監察公共資本企業遵守及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章程及內部制度情況;核查公共資本企業財務狀況等。

規範選任條件

第四章是“機關成員選任及企業績效評核制度”,諮詢文本建議在《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中對公共資本企業的行政管理機關及監事會成員選任條件及方式作出規範:倘為自然人,除需具備完全行為能力、良好的公民品德外,還應具備與履行相關職務相適應專業能力及工作經驗;倘為法人,應依法設立及良好運作,並取得履行職務所需的必要資格。

評核要素包括企業的設立宗旨、所營事業性質及業務類型;企業經營以及運作的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等。

具體選任方式建議根據澳門特區或澳門特區其他公法人持有公共資本企業財務出資的比例,在制度上作差別性規範。此外,諮詢文本亦建議由澳門特區或澳門特區其他公法人直接控股的公共資本企業,應定期就其經營及運作的情況接受評核。

義務勤勉履職

對於公共資本企業的機關成員處罰,陳海帆稱要視乎相關主管有否過錯,機關成員有義務勤勉履行職責,若因疏忽、故意令公共資產有損失,根據現行制度,《商法典》及第一三/九二/M號法令均有民事及刑事責任,會繼續保持。至於問責方面,每年會評核政府持有財務出資超過五成的公共資本企業,若發現效益不佳或有問題時,會影響機構成員續任。

陳海帆稱,通過制訂法律,做好制度建設和監管,同時健全企業內部運作的治理架構,完備企業的內部迴避制度、廉潔制度、員工薪酬福利制度及風險防範制度等,相信法律制度是確保企業的運作穩定和良好發展,對企業今後發展百利而無一害。

兩個月諮詢期

諮詢期由今日起至十二月十八日,諮詢期內將舉辦兩場公眾諮詢會及三場專場諮詢會。有關《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諮詢文本可瀏覽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網頁(www.gpsap.gov.mo)查詢。

2021-10-20 本報記者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150989.html 1 公資企業法冀明年首季立法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