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風光背後好辛酸
香港高等法院升堂,藝人江若琳因合約官司而出庭作供:“我越忙,欠公司的錢越多。不准我搭公共交通工具、不准拮魚蛋,以免被傳媒指我窮、影響工作身價,令我不想走出家門。做新年訪問,唔明為何要我支付揮春和爆竹的開支。”
法庭上,江若琳大爆藝人生涯頗微妙:“曾經問公司,為何工作要自行負擔服裝費、車費、膳食,包括工作人員的膳食和車費?經理人回應:公司規矩!”
明星風光背後,有不足為人道的苦衷。供詞稱出席場合的服裝卻要由造型師和經理人批核,自己全無選擇權。她為出席金像奬試過所有贊助服裝,最後都不獲批准。“好貴!我人生未穿過一條八萬元的裙,公司造型師告訴我,一定要穿這個級數。”江若琳供稱,“我問經理人,這次我首次入圍。我不是要公司送,但可不可以贊助一半?他斷言公司唔會贊助。我冇得選擇,現在,我仍覺得八萬元好貴,我衣櫃總和也冇八萬元。”
初踏星途,江若琳即遇心驚的事:“被公司要求剝去整棚牙。”徵詢醫生意見,當年十八歲,尙在發育期,後來決定改為箍牙。
控方質疑她○七年已知愈多工作愈欠公司錢,為何不尋求法律意見?江若琳說:“合約明文規定,不能對外透露合約內容。”為何在一四年又尋求法律意見?“經理人向我擲玻璃杯。我只得兩個選擇,找律師或報警”。江若琳聲淚俱下:“當時我找律師,律師提議報警。但我與經理人合作十年,今天仍想好來好去,唔想去到這個田地。”法官見她泣不成聲,休庭數分鐘後再問:“為何不報警?”江若琳哀求控方:“可否別重提這事。”
寰宇主席林小明指雙方同意賣唱片的收入是江佔六成、公司佔四成;亦承認出唱片後兩年,江才取得收入。又指公司一二年替江籌備演唱會,找不到足夠投資,“賣唔到票”,公司要蝕錢。
娛圈合約非常複雜,公説婆説都有理,上了高等法院,有待法官判決。
高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