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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8日
第A04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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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誹謗他人須負刑責

洪以鈞

網上誹謗他人須負刑責

任何人都享有法律保障下的言論自由。然而,言論自由並非絕對的,倘若超越了法律所定的界線,則必須負上相應的法律責任。澳門法律交流協進會副會長、律師洪以鈞提醒大家,在澳門誹謗他人,行為人可能已觸犯“誹謗罪”。

洪以鈞表示,根據《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誹謗罪是指行為人故意向第三人散佈虛假的事實或判斷,從而損害他人名譽又或影響第三人對他人的觀感。誹謗罪一旦罪名成立,可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他指出,現時互聯網已成為我們生活中的一部分,當中很多人都會在網絡社交平台上互相交流。倘若有人在互聯網上對他人作出誹謗,是否須負上法律責任呢?答案是肯定的。在互聯網的世界,同樣須遵守法律。倘有人在互聯網上向第三人散佈虛假的事實或判斷,從而損害他人名譽又或影響第三人對他人的觀感,同樣構成誹謗罪。

可處最高兩年徒刑

由於互聯網的特點是傳播範圍較廣,倘誹謗罪的實施是透過互聯網作為廣泛傳播工具,例如將相關內容載入網站或在某個網絡社交平台上作出散播,根據《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一一/二○○九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相關的刑罰會提升至可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不少於一百二十日罰金。

倘行為人最終被法院判刑,即使是免除刑罰,只要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第一審的聽證終結前向法院提出聲請,法院必須定出具體方式讓公眾知悉該判決,而有關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被害人須主動提訴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一旦發現被他人誹謗,必須於六個月內向檢察院或刑事警察機關提出告訴(表明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在一般情況下,誹謗罪屬於非經自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的犯罪(俗稱“私罪”),檢察院在案件偵查完結後不會主動提出控訴,被害人必須在法定期間內委託律師成為輔助人並提出自訴。

倘若被害人因經濟能力不足未能委託律師,在符合法定條件下,被害人有權向司法援助委員會申請司法援助,包括請求委任在法院的代理人和支付代理費用。

可見,互聯網雖然是虛擬世界,但絶不是法外之地。在互聯網上對他人作出誹謗,須負上刑事責任,大家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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