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旅客逗留期界定住宿要求政府說明
議員憂非法旅館設豁免遭濫用
【本報消息】上周剛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的《禁止非法提供住宿》修訂案,由第一常設委員會細則性審議。昨日上午十時首次開會,委員會關注為何政府以旅客逗留天數定義規範對象,法案設定的豁免情況會否遭人濫用和規避法律,將要求政府說明清楚。
法案建議,入境時獲准逗留期限不多於九十日的旅客,只可入住獲政府發牌的酒店業場所。單位業主或使用權人將單位出租予旅客或以其他方式供其入住,則視為非法提供住宿。
一常會主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會後總結表示,委員會關注將來哪些外來人士或旅客會受到規範,與簽註類型有沒有關係?為何以九十天逗留期作界定?
針對法案容許有關旅客入住高等院校、宗教團體及其他非牟利法人或機構基於學術、宗教、慈善、體育或文化的活動而提供的住宿,又或與提供住宿者有親屬或工作等私人關係。委員會關注會否衍生濫用、規避,現行法律也容許旅客入住親戚等家中,會否存在執法困難的問題。
此外,委員會會向政府了解法案與現行涉及酒店業務的法律制度、《民法典》、即將生效的新“出入境法”的協調問題,例如收留過期逗留人士,可觸犯非法收容罪,與非法提供住宿的行政措施、執法上有否關係。
現行法律實施約十年,李靜儀指會要求政府提供過去的執法數據,包括是否難以追收罰款、主要是哪類人違法、旅遊局和警方合作執法的情況,以及本澳經濟型酒店數據,以了解衍生非法旅館是否與酒店價格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