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昨審非法旅館修訂案
“九十天”為界非完美促完善
【本報消息】業主或租客把住宅單位出租予入境時獲准逗留期限不多於九十日的旅客,視為非法提供住宿。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早首次與政府討論《禁止非法提供住宿》修訂案,主席李靜儀引述有委員認為以“九十天”為界非完美方案,香港或英國等地旅客的旅遊簽證逾九十天,若出租單位予他們或不違法。政府承諾再檢視條文,避免“鑽空子”情況。
立法會一常會昨早十時開會,首次與政府代表細則性討論《禁止非法提供住宿》修訂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旅遊局長文綺華等列席。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會後向傳媒總結。李靜儀引述政府介紹,業主或使用權人把住宅單位出租予入境時獲准逗留期限不多於九十天的旅客,視為非法提供住宿。換言之,除外僱、獲逗留特別人士或法案豁免人士外,其他旅客只能入住酒店、旅館或親友家中。
地產租客經營居多
對於為何以天數“九十天”為劃界線?李靜儀引述政府表示,自從“非旅”立法後,非法旅館的經營者,現以房地產中介或租客居多,而非業主。由於租客多為非本地居民,亦可能涉及假證,因此調查或檢控都有一定困難。即使成功處罰,但由於其留澳時間短,而且在澳門無任何財產抵償罰款,執罰效果未如理想。因此政府建議業主不能將單位出租於逗留期限少於九十日的旅客,須入住酒店或親友家中。期望藉此減少個案,提升執法成效,並減少非旅對居民造成的影響。政府並稱,租住非旅的旅客留澳時間相對較短,而且以九十天為界,實務上相對容易執行。
研條文免“鑽空子”
有委員認為以“九十天”為界未必是最完美的方案,香港或英國等地區的旅遊簽證時間多於九十天,若是把單位出租於有關人士,似乎不受法律規範。由政府數據可見,“非旅”經營者約有兩成是澳人,亦可能未必能完全遏止“非旅”問題。而且現時不少“非旅”經營者每當被揭發就離澳,以致執罰效果未如理想,現時立法能解決相關問題?李靜儀稱,對於 “九十天”天數仍在討論過程中,政府承諾會檢視條文研究進一步清晰範圍,避免“鑽空子”情況。
11年查封千七非旅
李靜儀並引述政府介紹,“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自一○年生效,至今年十月底,旅遊局合共進行三千六百七十九次聯合行動,巡查逾一萬三千多次,查封 一千六百九十五個單位,部分涉及重覆查封。共處罰二千三百○九宗個案,其中僅一百九十五宗繳交罰款。違法的非旅經營者中,近七成是內地居民,約兩成是本地人、約一成是其他地區人士。目前旅遊局共有四十二個督察負責巡查,並會加派文職人員協助處理行政卷宗。
另外,法案並建議若業主把單位出租予外僱或獲逗留特別許可的人士,但有關住宿活動被調查前未依法與住宿者訂立租賃合同,且未就該租賃關係向財政局提交房屋稅申報書,亦視為非法提供住宿。相關業主或房地產中介可能構成行政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