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權益要平衡 集體協商需對等
中總倡五方向訂工會法
【本報消息】特區政府正就《工會法》公開諮詢。澳門中華總商會理事長馬志毅表示,中總十分重視相關立法工作,早前透過舉辦座談會等形式,廣泛收集僱主意見,認為立法應循五大方向推進。
毋需設立企業工會
一是平衡勞資雙方和諧發展。澳門長久以來勞資雙方保持相對和諧關係,以往很多勞資糾紛都是通過雙方或包含政府在內的三方共同解決。故此,今次《工會法》由政府主導有關立法工作,在澳門和諧的勞資關係基礎上,《工會法》立法工作需平衡勞資雙方關係及維護勞資和諧,有序推進立法工作。
二是企業工會的設立需考慮澳門實際環境。諮詢文本建議劃分行業、職業、企業三類工會,工商界對設立企業工會存有保留意見。澳門以中小微企為主,僱主要面對日常店舖經營、員工管理、入貨、交租等事情要做,倘設立企業工會,僱主將忙不可開交,且如何談判、怎樣保障僱主權益都是心裏沒底,故認為沒必要設立企業工會。倘政府要推行企業工會,必須顧及中小微企的承受能力,建議僱員人數需達到一定數目的非中小企業,才能成立企業工會。三是集體協商制度須體現對等原則。澳門的勞資雙方不存在絕對優勢或劣勢,只有在不同經濟周期衍生相對的優勢和劣勢。因此,放到集體協商制度裏,必須體現對等原則,例如受僱於企業的會員人數需達該企業僱員總數的較高百分比作為對等門檻,才能啟動集體協商,如有必要,企業亦可邀請相關商會介入協助。此外,有關個別僱員晉升、調職、工作分配等,亦應明確規定為不可集體協商的內容,避免機制被濫用。
規範外僱加入工會
四是工會參與國際組織需符合憲法、基本法及國家安全。政府在制訂工會法時必須結合憲法、基本法及國家安全作全盤考量,要嚴格監管工會參與任何類型的國際性組織,以及其經費來源,必須避免外國勢力藉機滲透。此外,諮詢文本提出要對工會加入國際組織的情況進行監察,有關監察理應是事前監察,而非事後報告,絕不能讓不法份子藉工會之名,參與所謂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趁機勾結外國勢力,做出危及國家安全的事情,影響澳門社會和諧穩定。
五是規範外僱有序加入工會。外僱合同期通常是一年或兩年,期滿後按實際需要續約。外僱留澳時間不一定很長,對澳門社情未必掌握。再者,外僱所追求的目標未必與澳門長遠整體發展利益一致。因此,外僱加入工會要審慎處理,如外僱留澳工作具一定年期,方容許其加入工會,以及對外僱加入工會及其權利義務亦應作出若干規範。
馬志毅稱,政府在諮詢期收集不同持份者意見,如果單純以量來計算,僱主始終處於弱勢,期望下階段做好整理意見工作,充份考慮僱主及其相關團體的意見,進一步凝聚社會共識,讓日後立法更切合實際,推動和維護和諧勞資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