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可以嗎?
甲在生時沒有訂立遺囑,去世時留下妻子和兩名成年子女。女兒表明不想繼承甲的遺產,可以嗎?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甲的女兒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之一,她有權選擇接受繼承甲的遺產,也有權選擇拋棄甲的遺產(即不繼承),但作出拋棄時有兩點需要注意:一,必須以轉讓遺產所需的方式進行,例如:遺產中包括有死者名下的物業,由於按照法律規定轉讓不動產須以公證書形式作出,所以拋棄繼承物業也須以公證書形式作出;二,須親身前往任何一間公共公證署(第一公證署、第二公證署或海島公證署),申請辦理拋棄遺產公證書,並提供所需文件,例如已填妥的拋棄遺產公證書申請表;死者(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影印本;拋棄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如已婚,須遞交配偶的身份證明文件及結婚證明文件之副本等。但須注意的是,如果甲的女兒育有子女,則由該等子女代位繼承,倘涉及未成年子女,則有關繼承事宜須到法院辦理。
此外,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繼承人拋棄遺產不得附條件或期限,也不得接受一部分遺產而拋棄另一部分遺產,但屬《民法典》第1893條所規定的情況除外,例如可繼承特留份的人,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拋棄遺產可處分的份額而接受遺產特留份。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1879條、第1893條、第1901條、第1902條以及第1973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