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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2月06日
第A09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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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取公款可觸犯的罪名 (二)

偷取公款可觸犯的罪名 (二)

上周小錦囊提到,甲(搬貨員)偷取了店舖一萬澳門元,觸犯了“盜竊罪”,但如果換轉是乙(收銀員)偷取該一萬元,則觸犯“信任之濫用罪”,為甚麼呢?

根據《刑法典》第一九九條“信任之濫用罪”的規定,任何人將以不移轉所有權的方式交付予自己的動產(例如將店舖交付給自己負責管領的“公款”),不正當據為己有,可被判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如涉案金額超過三萬澳門元,可被判處最高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更甚者,如涉案金額超過十五萬澳門元,則可被判處一年至八年徒刑。

從上述條文可見,對於同樣是偷取公款,行為人觸犯的究竟是“信任之濫用罪”抑或是“盜竊罪”,就要視乎所偷取的財物,是否由所有權人以不移轉所有權的方式交付給行為人管領,如果是,行為人便觸犯“信任之濫用罪”;反之,就觸犯“盜竊罪”。如上述案例,由於乙是店舖的收銀員,店舖老闆將收銀機交由乙負責管領,乙對收銀機內的款項有保管義務。然而,乙監守自盜,將收銀機內的一萬元據為己有,故乙觸犯“信任之濫用罪”。

下周小錦囊將會為大家介紹行為人因偷取公款而觸犯《刑法典》所規定的“公務上的侵佔罪”,敬請留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一九六條及第一九九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

2022-02-06 (法務局供稿)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173001.html 1 偷取公款可觸犯的罪名 (二)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