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借貸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甲借五萬元給乙,由於他們是親戚關係,所以甲將款項借給乙的時候,並沒有訂立“借據”,雙方只是以口頭方式協議還款日期。由於甲害怕乙日後不認數,故想知道,這種口頭借貸協議有沒有法律效力?
借貸行為屬法律行為的一種,根據《民法典》第209條規定,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可分為明示或默示,以口頭、書面或其他直接表意方法表示為明示;完全有可能顯露意思的事實推斷出的表示為默示。
《民法典》第211條規定,法律行為意思表示是否有效不取決於特別的方式,但如法律有特定要求時,這就需要按照法定方式作出才會有效。
例如在訂立不動產的買賣合同中,法律就規定了必須以公證法所規定的方式(即公證書)訂立才屬有效;又例如在訂立不動產的租賃合同中,法律也規定應以私文書訂立,且合同中各簽名均須經公證認定。
那麼,訂立借貸合同時是否須遵守特定的方式?金錢借貸在法律上稱為“消費借貸合同”,根據《民法典》第1070條,訂立該合同並沒有規定特定的方式。因此,上例中,即使是甲與乙以口頭方式訂立消費借貸合同,他們的借貸法律關係依然成立,消費借貸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以口頭方式訂定的“消費借貸合同”雖然有效,但倘若雙方就該合同的履行產生爭議,例如借款人不還款,而出借人要提起民事訴訟追討時,基於誰主張誰舉證這一民事訴訟原則,原告就需向法庭提供足以證明與被告存在借貸法律關係的證據(例如人證、銀行轉帳記錄等)。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209條、第211條、第335條、第866條、第1032條及第1070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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