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畔管委會提脫磚維修方式
瓷磚改油漆房局投棄權票
【本報消息】氹仔湖畔及石排灣業興經屋“逢冬甩磚”,湖畔的管委會曾欲將瓷磚牆改成油漆牆身,但在湖畔仍擁有一定數量單位的房屋局卻投下棄權票。
業興大廈有八座分層所有人大會議程亦有討論涉及共有部分牆身瓷磚剝落的問題,當中房屋局一律選擇投棄權票,無一分層大會成功通過維修方案的建議。廉署報告指出,雖然房屋局原意是“政府少干預決定”,但具體涉及大廈住戶人身安全的脫磚維修方式事宜上棄權票行為,難免會被人解讀為無積極推動解決問題意願的負面形象,亦是導致脫磚問題持續膠着,長時間影響居民住戶日常生活的原因之一。
房局監察管理職能
報告指出,在經屋樓宇共有部分的管理事宜上,《新經屋法》第五十七條準用經必要配合後之第四十一/九十五/M號法令賦予房屋局,有要求履行所適用法律及規章所載之義務的監察職能,其亦負有在管理委員會中代表分層所有人之權利及義務之管理職能。
經調查查明,湖畔大廈及業興大廈的承建商自一九年年底開始,便離場不再承擔有關脫磚修補的工作,兩廈各座就先後成立分層建築物子部分管理機關(除湖畔大廈第一座及第二座外),並且已於二一年年頭分別召開各自的分層所有人大會,均有將大廈共有部分牆磚脫落的維修方式事宜列入議程。
當中,湖畔大廈第五座成功通過議決具體維修方案及支付方式,對於剝落瓷磚決定不再以瓷磚補救,而改為以近似顏色的油漆逐步取代。
無主動提可行方案
房屋局在上述經屋分層所有人大會中,就將大廈共有部分牆磚脫落維修方式事宜的議程,均以諸如“為尊重多數分層所有人/預約取得人於大會作出的決定“為由,而在相關議程表決程序中作出棄權票。儘管未有資料顯示,房屋局棄權票對有利居民的議程表決具決定性作用,而且該局習慣將涉及經屋樓宇費用開支議程的決定權交回居民住戶手中,讓彼等擁有較大管理自主權,政府少干預決定,其原意本無可厚非,但在本具體涉及大廈住戶的人身安全的脫磚維修方式的事宜,作出棄權票的行為,甚至未見該局曾積極主動向居民提出可行方案的建議或討論等,有助解決相關問題或緩解居民不安的行為,難免會被人解讀為無積極推動解決問題意願的負面形象。
棄權無助解決問題
廉署認為,涉及居民人身安全的緊急事宜,房屋局應靈活思考其參與度對經屋共有部分良好管理的影響力,而非僵化堅持統一處理方法,令原本應該盡快解決的問題膠着不解,最終未見為良好施政帶來正面的效果。房屋局應採取有效措施,以凝聚住戶對維修方案建議的共識,而非放任住戶就有關大廈共有部分牆磚脫落之維修方式的議程擱置不談,容讓住戶繼續生活在脫磚所引起的潛在危險當中。可以確認的是,房屋局在兩廈各座所有人大會中,就大廈共有部分牆磚脫落之維修方式事宜的議程中所作出的棄權票及態度,並未能在解決脫磚事宜上取得任何正面效果,而決定採取這種態度的方向,亦是導致脫磚問題持續膠着,長時間影響居民住戶日常生活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