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移民弊案初院重審昨宣判
張祖榮涉貪罪成入獄五年
【本報消息】前貿促局主席張祖榮涉貪,經歷一審判實際徒刑、中級法院改緩刑,再到近期重審,初級法院昨日宣判,認定張祖榮收受商人賄賂,透露居留個案的資訊,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清洗黑錢罪成,連同之前的判刑,入獄五年。張祖榮代表律師不服,當庭提出上訴。
律師不服提上訴
張祖榮最初面對犯罪集團罪,以及多項受賄、清洗黑錢、違反保密罪、濫用職權、財產資料不正確罪指控。一審判四項違反保密罪、三項財產資料不正確罪成,入獄兩年,不予緩刑。張祖榮和檢察院都不服上訴,違反保密的罪名獲中級法院洗脫,另三項罪名則入獄十一個月、緩刑兩年六個月,中院並將受賄、濫用職權、清洗黑錢罪名發回初院重審。
今次重審,由主審法官林炳輝組成的合議庭再次分析所有已證事實,以及張祖榮出入境紀錄、與案中商人吳國壽的短訊對話、資金流向等,認定張祖榮濫用職權,違反無私及保密義務,將內部機密資訊透露給無權查詢居留申請個案的吳國壽團伙,以使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林炳輝昨宣判提到,案中張祖榮在四個居留申請個案提供私下協助,身為主席理所當然知道內部處理的既定程序,作為主席亦不能跳過程序。張長期有收入未證實來源,亦不存入銀行,刻意隱瞞,實屬收受吳的賄賂。
有不明來源收入
法庭認定大部分事實,但對於吳國壽給予張的女兒張倩文某公司一成股份作為回報的部分,法庭認為張祖榮行事隱秘,一般在內地收取款項,未必會接受這種方式,且廉署亦無發現張倩文在該公司有職位,故不能作實。此外,法庭證實張祖榮透過內地情人曾春梅、吳國壽內地公司行政總裁陳宏鑫收受不法利益。
法庭裁定張祖榮觸犯一項受賄罪、三項濫用職權罪、三項清洗黑錢罪成,量刑時考慮到張祖榮身為高級公務員理應知法守法,卻知法犯法,應該嚴厲譴責,連同早前被判的三項財產資料不正確罪,判刑五年。
禁離境定期報到
張祖榮代表律師山度士當庭提出上訴。山度士受訪表示,判決結果明顯不是張祖榮意料之中,但仍有信心,會在上訴程序中繼續爭取。
面對實際徒刑,控方認為應對張採取羈押措施,以防逃走。法官聽取辯方意見後,考慮到張在重審的到庭表現、家庭和社交狀況等,維持禁止離境、定期報到的強制措施。
吳國壽囚廿三年
已被定罪囚十八年的吳國壽,上月在珠海落網,現已在澳門監獄服刑。潛逃多時,吳國壽首次出庭已是宣判之日,今次法庭再判他行賄罪、清洗黑錢罪成,將犯罪集團罪等刑罰競合後,刑期加至廿三年。曾春梅、陳宏鑫的清洗黑錢控罪亦成立,分別被判入獄一年、緩刑兩年;入獄一年六個月、緩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