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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11日
第A08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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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樓宇管理機關的規定(四)

關於樓宇管理機關的規定(四)

上集為大家介紹了有關樓宇管理機關成員義務的規定,今天將為大家介紹管理機關的職務。

根據《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樓宇的管理機關除執行由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即“小業主大會”)的決議、分層建築物的規章或法律賦予的職務,亦執行下列廿一項職務,包括:

一、召集“小業主大會”會議;二、編制及提交上年度的帳目及本年度的預算;三、就已通過的預算收取各項收入及作出各項開支;四、要求每一“小業主”支付應付的分層建築物的負擔,包括共同儲備基金的供款;五、按《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第十七條規定投保及續保有關保險(即為建築物投保或續保火險);六、將管理機關所收取的款項存放於分層建築物的銀行帳戶,且沒有銀行帳戶時,促使開立有關帳戶;七、確保共同儲備基金的設立,尤其沒有有關銀行帳戶時,於管理機關成員選出後三個月內促使開立有關帳戶;八、作出涉及共同部分的保全行為;九、在共同部分進行必要及緊急的修補行為;十、規範及監督共有物的使用及為共同利益而提供的服務。

十一、執行“小業主大會”的決議;十二、為收取拖欠的款項而提起司法訴訟(例如追討管理費);十三、公佈關於人身及財產安全的各項規則;十四、確保維持車位標界及車位本身識別;十五、確保分層建築物的規章及與分層建築物有關的各項法律規定的執行;十六、就召集“小業主大會”的會議,向正當利害關係人提供《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第廿四條(召集書)第二款所指的資料(即如“小業主”已書面通知管理機關有意透過例如電郵等方式獲得“小業主大會”召集通知時,向召集會議者提供有關資料。);十七、以適當方式公佈分層建築物的規章;十八、應任何“小業主”的要求,讓其查閱有關分層建築物的文件資料;十九、提供有關分層建築物的文件資料副本,費用由申請人負擔;二十、不斷更新分層建築物的檔案庫,該檔案庫須存有管理機關所接收的所有文件資料,包括所訂立的合同、共同開支的支付證明及所收款項的資料;二十一、就管理機關組成的任何變更通知房屋局。

如果沒有在任管理機關成員的情況,“小業主大會”可在“小業主”及在適用第六條規定的用益權人及預約取得人當中指定一人或多人開立銀行帳戶、繳付費用或作出其他特定行為,但不影響《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第四十九條(與商業企業主訂立的合同)規定的適用(即“小業主大會”可議決聘請提供分層建築物管理服務的商業企業主,按“小業主大會”的指示執行工作及作出特定行為)。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一四/二○一七號法律第四十三條及四十九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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