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完成討論信託法條文
外地人在澳信託毋須“特留份”
【本報消息】關於外地人來澳辦理信託,是否要跟隨澳門法律加入“特留份”(依法須特別留給特定繼承人的遺產)。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在立法會二常會議後引述政府表示,外地人來澳辦理信託未必要跟隨澳門法律加入“特留份”,若外地人所屬國家沒有“特留份”法律,毋須在澳門辦理信託時加入“特留份”。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早十時開會,續與政府代表討論“信託法”法案。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後向傳媒總結。
陳澤武表示,已基本完成法案條文的審議,期望立法會十月十五日復會後能有新文本及撰寫意見書,以便把法案盡快送交立法會大會表決。
一半財產涉特留份
“特留份”是會上討論的重點之一,陳澤武表示,按民法典規定,委託人生前的財產的一半可慷慨贈與,另一半財產涉及特留份,則按法定比例分配予繼承人。強調特留份總額只按信託設立時的財產及權利的價值計算。舉例如成立信託時是一百萬元,若干年後累積至二百萬元,若委託人過世後,則按信託設立時的一百萬元計算特留份,即只有五十萬元按法定比例分配繼承人。
他指出,受益人的受益權可轉讓予債權人或被查封,但信託的資產不承擔受益人的債務。當受託人被中止職務時,而設立文件又沒有明文規定,首先由委託人指定新的受託人,其次由受益人一致同意指定,若委託人或受益人都無指定,則由任一受益人或檢察院聲請法院,由法院指定受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