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倡採統一監管模式
公企由母公司管子孫公司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分析及討論《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法案,政府代表列席。會後,小組會主席李靜儀總結表示,委員會關注附屬企業(俗稱“子孫公司”)的適用及管理,引述政府解釋,政府不會直接管理“子孫公司”,政府會以管理“母公司”為主,由“母公司”管理“子孫公司”。
李靜儀、秘書宋碧琪會後總結。引述政府指,自特區政府成立後,公共資本企業數量及資產規模不斷增加,如何有效監管公企的營運,確保公共資產的安全與效益,促進公共財政投資的保值與增值,近年受到社會關注。長期以來,本澳缺乏一套專門規範公共資本企業運作的法律制度,為善用公帑,在比較了內地制度、外地經驗後,建議對公共資本企業採取統一監管模式。
公企劃分三類
文本建議按照政府對公共資本企業的擁有及控制權,將公企分為三類,包括全資企業(全部出資),控股企業(參股比例大)及參股企業(參股比例小)。委員會關注不同參股比例的公司在條文上的適用,希望政府進一步清晰不同資本的公司如何執行該法律。
李靜儀引述政府表示,由於均涉及公帑使用,所有由政府出資的企業都會受到不同程度監管,即使是參股份額較少的公司,政府均會管理並關注。只是文本的第三章及第五章的部分條款不適用於參股企業。
委員會關注附屬企業,即“子孫公司”成立、採購時,是否都要遵循法案的五項一般原則?如何避免政府監管不足?李靜儀引述政府回應稱,會要求母公司制訂“子孫公司”章程制度及年度報告,交代“子孫公司”管理情況。此外,由於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屬於行政公益法人,並不適用該法,將繼續沿用社團法律規管。
研設公資監督
該文本建議適用於設立在澳門特區的公共資本企業。李靜儀指出,對於將來設於澳門以外的公共資本企業,會優先適用於當地法律,但經必要配合後則適用該法。此外,文本建議成立公共資產監督範疇的部門(即主管部門)代表公共出資人,對公共資本企業依法履行出資人的職責。至於如何成立有關主管部門,政府尚未有詳細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