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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16日
第A04版:澳聞
澳門虛擬圖書館

完善國安法實體規範 強化管轄系統一致性

完善國安法實體規範 強化管轄系統一致性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澳門特區在二○○九年制訂及實施第二/二○○九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體現特區政府積極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自頒佈以來,至今未有出現涉及國安犯罪行為的情況。

一、完善國安法的必要性及適時性

然而,近十多年國際政治形勢不斷變化,我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外部環境發生變化,面臨的不安全不穩定因素增多,澳門應對維護國家安全的挑戰具有現實緊迫性。國家主席習近平於二○一四年提出構建“總體國家安全觀”,二○一五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對於“國家安全”、“國家安全工作”、“國家安全系統”、“總體國家安全觀”及“維護國家安全”等內容作出了清晰及具體定義,並根據《國家安全法》第四十條規定將香港特區及澳門特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納入“總體國家安全觀”的範圍內,從而把澳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提升至憲制責任層面。

因應香港特區近年出現的黑暴衝擊事件,全國人大於二○二○年以全國性法律方式制訂及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填補了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中的漏洞。

雖然,澳門特區未發生違反澳門國安法的犯罪行為,但考慮到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組織的隱蔽性、潛在危險性及滲透性,現行澳門國安法明顯不能滿足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的需要,澳門特區現對國安法進行修訂,既有現實必要性,時機也正合適。

二、增加“一般規定”

修法諮詢文本提出增加“一般規定”章節,透過訂立一系列原則性規定,明確法律標的及宗旨、法律適用範圍、本澳居民及其他人在維護國安方面的義務,以及澳門特區在維護國安事務方面的主體責任,並為澳門特區開展維護國安活動及提供相關組織保障確立基本原則,這部分與我國《國家安全法》第一章總則及第二章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以及與香港國安法第一章總則及第二章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其內容及宗旨是一致的。

三、完善實體規範

第二/二○○九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一條至第七條的罪名,均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作出規定,但部分條文內容已未能滿足現時社會形勢變化,存在入罪門檻高,犯罪構成有待完善等問題,故確有必要完善現行法律的實體規範,並應與《國家安全法》及香港國安法適用的實體規範一致。

正如修法諮詢文本提出“分裂國家罪”罪狀中,僅列明“以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試圖將國家領土的一部分從國家主權分離出去或使之從屬於外國主權者”,前句是一種手段,後句則是一種狀態及結果,當中對於“其他嚴重非法手段”已在行文中定義,但對於“暴力”則未敍述,雖然可以援引刑法的一般性概念規定,但對於暴力的表現方式及手段,卻未有詳細界定,尤其是涉及“非暴力”行為而構成分裂國家的情況,是否納入本罪的構成要件,出現可爭議的空間,不利執行及操作。相對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香港國安法第20條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對於“分裂國家罪”的成立不取決於暴力行為的要件,為此,在本次修訂“分裂國家罪”中加入“非暴力行為”手段,進一步完善該罪的實體規範,與香港國安法一致。

又如,諮詢文本提出修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為“顛覆國家政權罪”,同樣考慮到保護的對象過窄,除了未能涵蓋國家根本制度及中央其他國家政權機關外,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第1款及香港國安法第22條規定的保護的對象並不完全一致,為此,在本次修訂時,修改為“顛覆國家政權罪”,加入保護國家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國家政權機關及依法履行的職能,並同時加入“非暴力行為”規範,以便與香港國安法一致。

對於諮詢文本提出的修訂“煽動叛亂罪”,加入“公然和直接煽動他人參與危害國家穩定的騷亂”的罪狀;“竊取國家機密罪”中,除修改“國家機密”表述為“國家秘密”外,亦對竊取秘密者及洩露秘密者的身份重新以侵犯者為定位,修改為“侵犯國家秘密罪”;“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罪”及“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罪”中,對罪名及罪狀進行修訂,刪除了“政治性”及“外國”的表述,以更清晰及具體界定犯罪主體身份,可是以個人、任何組織及團體,可以是本地區設立,也可以是澳門特區以外的。以上種種修改,更符合各種罪名保護國家安全的法益,更能具備法律保障的操作性。

四、“保護管轄原則”規範的一致性

諮詢文本還提出引入“保護管轄原則”,即賦予澳門特區法院有權適用澳門國安法,審理任何人在澳門以外作出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它確實可彌補現行澳門國安法在適用範圍上的盲點,雖然《維護國家安全法》既適用屬地原則,也結合適用屬人原則,但正如諮詢文本所指,非屬中國公民或澳門居民,且不在澳門區域內及中國境內作出觸犯澳門國安法的犯罪行為時,無法適用現行法律予以懲處。我國刑法第八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同樣是在適用屬地原則及屬人原則外採用“保護管轄原則”。香港特區方面,根據《港區國安法》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在適用屬地原則及屬人原則外,尚規定“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時,適用本法”,同樣採用“保護管轄原則”。所以,是次修訂澳門國安法引入“保護管轄原則”,將有助三地國安法司法管轄的一致性,更避免出現違反國安法而未能有效打擊的情形。

結語:國家安全法系統的一致性

本次修訂澳門國安法,不僅要對國安法實體法規定進一步完善,還要為“一國兩制”內國安內容注入新動力及新思維,以應對隱藏的外部顛覆勢力組織及團體對我國及港澳特區政府的挑釁及侵犯,一併納入“總體國家安全觀”之中,要做到法律規定基本一致,體現我國人民同心,全方位防禦侵犯我國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的決心。

澳門法律工作者聯合會副理事長 何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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