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會者質疑要求組織交活動資料欠嚴謹
黃司:不同意提供資料可上訴
【本報消息】最後一場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公開諮詢上,有意見認為法案建議“要求在澳可疑組織或個人提供活動資料”條文欠嚴謹,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有關修法建議只在合理懷疑的情況下,要求組織或個人提供有關資料。若當事人不同意提供,亦可透過行政程序上訴。
與會者黃先生表示支持修法工作,他問及警方會否提供指引,以免對外交往頻密的行業人士容易誤觸法網。黃少澤表示,這涉及立法技術或標準,立法需要更清晰明確。“犯罪的構成要件要非常清晰,讓一般人的智力都可理解,有關行為、說話是否應該做。”他又指,是次法案中,若因其職務有保管國家秘密的義務,但其因疏忽無保密,才需要接受處罰。其它如分裂國家、叛亂等有明確目的及參與行為,則屬故意犯罪。他稱,曾有記者問及如果有人不知這是國家秘密,作出宣傳,會否觸法?他指,“若不知就不構成犯罪,則不需要負刑責”。
網安關鍵在執行
與會的黃先生、楊小姐則關注網絡安全配套法律、網絡安全頂層設計。楊小姐表示,網絡安全發展形勢日益複雜,認為澳門人自發責任感,以及使命感,形成正確良好統一戰線的言論環境,履行維護國安義務。黃少澤表示,自二○一九年出台網安法,依法成立網安事故預警及應急中心,由司警局、郵電局、公職局三部門組成,亦成立了澳門網絡安全委員會,對全澳一百九十四個關鍵基礎設施進行監管。他稱,網安頂層設計做好了,關鍵在於如何落實執行。因此,提升每個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的網安意識十分重要,公共部門、電訊公司、水電公司、銀行、博彩等均為關鍵基礎設施,若這些機構受網絡攻擊,社會運作將會癱瘓。他強調當時網安法立法,並非為了竊取居民個人資料,而是為了確保本澳關鍵基礎設施的網絡安全,保持社會正常運作。
此外,與會的袁先生認同修法,加強國安保障。但他提到法案建議“要求在澳可疑組織或個人提供活動資料”缺乏理據,認為只要保安司司長許可便能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的規定未夠嚴謹,擔心個人權利未能獲足夠保障。黃少澤表示不認同有關看法,他提及中央駐美的新聞機構被列為外國代理人,要求定期提供資料。“點解別人基於國安可以這樣做,我們基於國安,在可疑情況下唔得呢?”這不符合邏輯。他又舉例在美國、澳洲只要司法部長要求提供資料便可,若不提供更可以處罰。他指,在合理懷疑情況下,修法是為了能有理據要求提供有關資料。若當事人不同意提供,亦可以透過行政程序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