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明上訴案開庭
法官:鐵證如山毋庸抵賴
藝人楊明(原名林明樂)前年八月在山頂馬己仙峽道發生交通意外,去年十一月被判罪成監禁十八日、罰款及停牌兩年,並要自費接受駕駛改進課程,獲准保釋上訴。案件昨日在高等法院開庭,法官指需時考慮,延至十二月廿二日判決,楊明獲准保釋候審,保釋條件包括十萬元現金擔保、保釋期間不准駕駛、不准離港、每周到警署報到、更改住址需於廿四小時前通知警署。
開庭時,楊明在法庭內坐在犯人欄位置,法官表示已看過雙方的書面陳詞,毋須由零開始交代案情,但未看過涉案的行車記錄儀片段,要求控方在庭上播出相關片段;又認為楊明的不小心駕駛是鐵證如山,不管是曾經認罪或否認認罪、及是否有新舊律師團隊,本人也要負上個人法律責任。經辯方和控方陳述後,法官認為需要時間考慮,定於十二月廿二日才有判決。繼續獲准保釋的楊明於退庭後,與代表律師在會議室商討約五分鐘後才離開。